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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殘疾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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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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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殘疾人,是指具有寧夏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二代殘疾人證”),月固定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生活困難殘疾人。

第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及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可將低保家庭中的三級、四級殘疾人納入補貼范圍。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受到刑事處罰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由自治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共同分擔,并列入財政預算。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一)銀川市和石嘴山市各縣(市、區)、吳忠市利通區和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和中寧縣分擔50%,自治區分擔50%;

(二)吳忠市紅寺堡區、同心縣、鹽池縣,中衛市海原縣、固原市各縣(區)分擔20%,自治區分擔80%。

第六條 困難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應當由本人或者近親屬、監護人持其戶口簿原件、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

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申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書、戶口簿、第二代殘疾人證復印件和填寫蓋章的《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登記表》報縣級殘聯審批。

第八條 縣級殘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查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報請同級財政部門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資金。

第九條 縣級殘聯每月將審定的《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登記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補貼對象。

第十條 各級殘聯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補助水平和滾存結余等有關數據,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自治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提前下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指標,以增強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應由各級殘聯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滾存結余不得超過當年支出額的10%。

第十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實行實名制管理。補貼對象死亡的,從下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補貼對象戶籍遷移到外縣(市、區)的,遷出縣(市、區)從下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由遷入縣(市、區)殘聯根據遷出縣(市、區)殘聯出具的書面證明,將其納入當地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并從遷入下月起計發。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殘聯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級殘聯、財政、民政部門聯合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復核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做到應補盡補、應退則退。

第十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擠占、挪用。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殘聯、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補貼及時準確發放到位。

第十六條 自治區殘聯會同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適時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擠占、挪用、扣壓補貼資金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應及時提請縣級殘聯、財政停發,并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度殘疾人生活津貼發放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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