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青政〔2014〕4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將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標志著我省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大基本制度平臺形成。為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政策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對政策進行了解讀。
一、我省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發展情況如何?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取得重要進展、不斷完善健全的基礎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重大突破。2009年啟動新農保,2010年實現新農保制度全覆蓋。2011年,啟動城居保試點,全省46個縣區全部納入國家城居保試點,實現全省覆蓋。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比國家安排分別提前2年和1年實現制度全覆蓋,使全省城鄉居民提前享受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果。截至6月底,全省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219.01萬,參保率達到92%,41.33萬老年居民領取了養老金。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公平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加快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同時,省委、省政府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險的財政投入,2012年和由省政府籌資兩次將新農保、城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分別提高了30元和25元,達到月人均110元,調整后基礎養老金標準居西北地區第1位、全國第5位(上海、北京、天津、西藏之后)。使全省城鄉居民直接受益,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社會各界的普遍稱贊。
二、為什么要合并新農保和城居保?
答:新農保與城居保從試點到制度全覆蓋,經辦服務逐步優化,運行平衡順利。但由于兩個制度是分別建立運行的,因此存在著城鄉政策不盡一致、繳費標準高低不同、激勵機制作用不強、管理資源分散等問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以及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缺乏銜接政策等,難以適應城鄉之間勞動力和人口流動逐漸加大的形勢,不盡早解決這些矛盾,會阻礙制度效應的充分發揮,不利于縮小城鄉、區域差別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持續發展。
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新農保和城居保合并實施的方向,合并實施兩項政策,是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的重大舉措,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社會保障領域重點改革任務的實際行動,通過制度整合完善與銜接,使全體人民能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二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效措施。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廣大農牧民的熱切期盼。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搭建統一的平臺、架起連接的橋梁,從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響勞動力和人口合理流動的障礙,有利于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逐步縮小城鄉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步驟。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城鄉居民執行同樣的政策,共用同一服務平臺,使全體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既有利于縮小城鄉和區域差別,也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能進一步穩定和提升群眾對民生改善的預期,有利于在更高層面上實現城鄉統籌、制度平等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從而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我省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在政策上有哪些方面的創新?
答:《實施意見》并不是簡單地將新農保、城居保合在一起,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不少新亮點、新突破。一是統一并提高個人繳費檔次。省政府統一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1000元(每100元高一個檔次)、1500元、2000元12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給予城鄉居民平等的自主選擇權,為有更高繳費意愿和繳費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選擇。二是進一步強化了繳費補貼激勵機制。國家規定參保城鄉居民選擇最低100元檔次,政府補貼標準30元,選擇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60元。為鼓勵和引導適齡城鄉居民早參保,我省《實施意見》中進一步強化了激勵機制,加大了對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力度,最高補貼達到185元,選擇繳費檔次越高,政府補貼相應越高。三是建立了長期繳費加發基礎養老金的激勵機制。為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長期繳費,體現“長繳多得”的原則,《實施意見》規定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建立加發基礎養老金制度,有利于鼓勵參保人多繳費、長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參保居民預期待遇水平。使城鄉居民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能夠享受更好的養老保障權益,使廣大的城鄉居民得到更多的實惠。四是加大了對殘疾人的保障力度。在國家政策規定對重度殘疾人繳費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實施意見》規定對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全額代繳300元的養老保險費,比國家政策規定和新農保、城居保代繳標準提高了200元,體現了對特殊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懷,殘疾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五是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對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給予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喪葬補助金,補助標準為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這是原來新農保、城居保試點政策中沒有的
省政府自籌資金建立城鄉居民喪葬補助金制度,有助于減輕參保居民家庭的喪葬費用負擔,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城鄉居民的人文關懷。加快了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在全國各省市區中先行一步,走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前列。
五、統一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是每個人領取同樣的養老金?
答: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統一后,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領取同樣的養老金待遇,而應當理解為統一制度為每個人提供了同等的機會和權利。《實施意見》強調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也就是說,除了國家和省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決于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多少,同樣繳費獲取同等待遇。因此,有經濟能力的居民應當多繳費,以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六、什么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答:《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具有我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行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七、個人繳費檔次是怎樣設定的?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八、參保人員如何繳費?
答:參保人在12個繳費標準檔次中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規定的繳費時間前,到社會經辦機構或指定的金融機構繳入足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
九、村集體補助如何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
答: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參保人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十、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是多少?
答:政府按年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具體補貼標準為:每年按100元繳費的補貼30元;按200元繳費的補貼40元;按300元繳費的補貼50元;按400元繳費的補貼60元;按500元繳費的補貼70元;按600元繳費的補貼85元;按700元繳費的補貼100元;按800元繳費的補貼115元;按900元繳費的補貼130元;按1000元繳費的補貼145元;按1500元繳費的補貼165元;按2000元繳費的補貼185元。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按年度核算,補貼資金按年足額到位。
十一、對重度殘疾人代繳的養老保險費是多少?
答: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繳費檔次給予全額代繳。對重度殘疾人代繳的養老保險費比新農保、城居保增加了200元。
十二、怎樣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村干部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十三、參保人中斷繳費后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十四、個人賬戶資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發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十五、養老金待遇的構成和計算?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110元。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十六、加發基礎養老金的條件什么?
答: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15年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鼓勵參保人積極繳費、連續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十七、領取養老金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八、新農保、城居保試點時已年滿60周歲至今未保的居民現在如何領取基礎養老金?
答:我省新農保(2009年)或城居保(2011年)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九、參保人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或超過15年的如何繳費?
答:參保人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補繳標準為:參保人可選擇規定的任一繳費檔次標準乘以應
補繳年限。
二十、參保人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怎么辦?
答:參保人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其個人賬戶資金額(包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十一、喪葬補助金標準是多少?
答: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除將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補助標準為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后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養老金在發給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及養老金領取人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二十二、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是否能夠轉移接續?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省內或跨省)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即使是參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以全額轉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