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廣大參保居民社會保險權益,經2月29日第3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津政發〔2014〕1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津政發〔2007〕65號,以下簡稱“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以下簡稱“老農保”)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1.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且參保時不滿6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地參保人員”),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征地參保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征地補貼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征地補貼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
3.征地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5年繳費年限,并自本人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年度起逐年記載。
4.征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記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剩余繳費額一次性計入領取待遇年度內。
5.征地參保人員自實際參保年度起15年內不得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超過15年且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可以繼續繳費。對于本《通知》實施前征地參保人員已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經本人申請,其個人繳費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補貼、殘疾人個人繳費補貼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征地參保人員,應一次性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7.征地參保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待遇計發辦法和支付養老金資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89號)規定執行。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銜接
(一)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
1.具有本市戶籍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本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應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本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
3.本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自2009年逐年記載。
4.具有外省市戶籍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外省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達到農籍職工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可將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終止農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5.外省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將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終止農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6.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統一城鄉居民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71號)規定,外省市參加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人員仍暫納入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達到農籍職工或城鎮職工養老待遇領取年齡,以及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
1.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應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
3.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凡以“躉繳費”方式參保的,按照累計繳費15年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以“年繳費”方式參保的,按照累計繳費額除以970元折算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躉繳費”和“年繳費”計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自2009年起逐年記載。
4.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凡以“躉繳費”方式參保的,其“躉繳費”期間即開始記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起15年之內,不得再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以被征地農民身份參保的除外)。“躉繳費”期滿后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可以繼續繳費。
5.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凡以“躉繳費”方式參保且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記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剩余繳費額一次性計入領取待遇年度內。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老農保銜接
(一)本市戶籍參加老農保人員
1.具有本市戶籍參加老農保的人員(以下簡稱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其老農保應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含利息,下同)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與本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
3.本市參加老農保的人員,凡以“躉繳費”方式參保的,按照累計繳費15年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以“年繳費”、“月繳費”方式參保的,老農保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其中“月繳費”計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年計算。“躉繳費”、“年繳費”和“月繳費”計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自2009年起逐年記載。
4.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達到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一次性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實施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過渡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12號)規定執行。
5.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的,繼續發給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并納入城鄉老年人管理范圍。
6.本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已經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關系。
(二)外省市戶籍參加老農保人員
1.具有外省市戶籍參加老農保的人員(以下簡稱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達到老農保養老待遇領取年齡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轉入其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可將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關系。
2.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時,經本人申請,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作為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可將其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終止老農保關系。
3.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的外省市參加老農保人員,凡申請一次性領取老農保個人繳費余額的,可予以清退,并終止老農保關系。一次性清退標準為:參加老農保個人繳費和集體(企業)補助之和減去本人已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之和。
四、其他相關問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老農保銜接后,對于因各種原因造成參保人員同一年度內存在多條繳費記錄的,在本人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其重復繳費年度的繳費額合并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按1年計算。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31日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