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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齡津貼政策及補貼實施細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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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高齡津貼政策及補貼實施細則方案

2017年吉林高齡津貼標準是多少?高齡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而各地區的高齡老年人每月可以按照標準領取高齡津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吉林高齡津貼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吉林高齡津貼標準是多少?

一、發放范圍

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80-89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9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80-90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貼;90-99周歲的,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貼;10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貼。

具體發放標準可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各地現行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政策執行范圍和發放標準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可仍按原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在此基礎上,也可適當擴大發放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實行屬地管理,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可按照分類施保的原則,采取加發低保金的方式,從省補助的低保資金中解決。

  附:《吉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促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應當將其中50%以上的資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事業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組織建設的指導,鼓勵依法設立老年人組織。

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調解老年人權益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統計、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建立老年人狀況調查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敬老、養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和老年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集體、個人等先進典型給予表彰。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和扶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選擇的養老方式。

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撫養人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對無贍養人的老年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弟、妹扶養的兄、姐,對無贍養人的老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絕履行法定的贍養、扶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被贍養的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老年人無力承擔費用的,贍養人應當提供照料護理所需的費用。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第十四條 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在精神上給老年人以慰藉,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要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 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人之間簽訂贍養協議應當征得老年人同意。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贍養人履行贍養協議。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協議約定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十六條 老年人對自己合法的收入、房產、承包田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其處分財產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份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共有住房被征收、出租、出售或者改建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份額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

第十九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工作單位發現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予以勸阻、制止、調解或者采取臨時庇護等其他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老年人隨配偶、贍養人和扶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與養老金領取、醫療保險、享受養老服務等具體辦法,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

在本省參保(參合),離開參保(參合)地在省內長期異地居住,取得居住地戶籍或者居住證的老年人,異地就醫時,按照有關規定以參保(參合)地的支付政策即時結算。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逐步建立醫療照護保險制度。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適當增發補助金;對符合條件的患病老年人實施醫療救助和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于獨生子女傷殘以及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經濟、養老和醫療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照顧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的家庭戶,優先安排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在農村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改造。

第二十七條 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

第二十八條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于老齡事業。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慈善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捐贈、資助老齡事業,為老齡事業發展提供人力、物力、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功能完備、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適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務、醫療衛生和文化體育等設施,形成社區綜合養老服務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沒有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城鄉社區公共活動場所,應當配備和設置適合老年人文化活動、休閑娛樂、體育健身的器材和設施,并明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筑物、居民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改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社區建立日間照料中心,在街道所在社區和較大社區建設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行政村或者有條件的較大自然屯建設農村養老服務大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辦法,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種方式,引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或者運營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以社會力量為主體、社區為依托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引導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興辦或者運營老年供餐、社區日間照料、特色護理、家政服務、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優惠的養老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和機構建設和運用信息系統服務平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或者組織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為老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招募為老服務志愿者,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以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

民間資本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七條 對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應當按照標準下限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使用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為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管理和護理人員的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素養和業務水平。

鼓勵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獨生子女傷殘以及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條 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城鄉居民家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方便老年人就醫。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專科,增加治療老年病的床位數量。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和城市社區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檔案,開展上門巡診、健康查體、保健咨詢等服務,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提供義診等免費醫療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開展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和從業人員職業培訓。

對具有養老服務護理員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培訓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培訓費用補貼。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并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老年人持身份證、優待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優待服務。

常住本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優待。

第四十四條 商業、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四十五條 火車站、公路客運站、機場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購票、檢票等優待服務,并設置一定數量具有明顯標志的老年人候車(機)座位。

第四十六條 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輕軌客車、地鐵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實行費用減免,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補貼。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敬老席。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站點工作人員、司乘人員和乘客應當為老年人提供照顧和扶助。

第四十七條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減免費用優待。

第四十八條 收費公園、園林、景區、文物建筑以及遺址類博物館應當對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優待。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鼓勵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身體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第五十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養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公益事業籌資義務。

第五十一條 具有本省戶籍且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五十二條 老年人因養老、醫療、人身傷害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開拓老年人才發揮作用的渠道,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五十四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支持社會舉辦各類老年學校,鼓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辦學,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開展老年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開展鄰里交往、文體娛樂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鼓勵老年人成立各類文體活動團隊,豐富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質量。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五十八條 對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主管部門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由同級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督促履行職責或者提出工作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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