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標準:
1.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按實際購房價款的2%給予購房補貼(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且適用1%契稅征收率的,按實際購房價款的1%給予購房補貼);
2.農村居民進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并進城落戶轉移為城鎮居民戶口的,除享受第一條規定的購房補貼外,政府另外再給予一定的補貼,使累計享受補貼標準達到每平方米160元。
3.個人購買商業、金融和信息類用房,政府按實際購房款的2%給予購房補貼。
4.政府對以上房屋的購房補貼單戶累計最高不超過2.3萬元。
執行時間:購房優惠政策執行期間(1月11日至2月6日)。
享受財政補貼政策具體要求:
1、個人交易二手普通住房的,必須是在1月11日至2月6日期間完成合同簽訂,3月6日前繳納契稅并申請辦證手續的;
2、個人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必須是在1月11日至2月6日期間簽訂購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備案登記手續,且在9月30日前繳納契稅的。
3、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并轉移為城鎮居民戶口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認定并出具證明。是否屬于普通商品住房由地稅部門負責界定。
4、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應當在11月15日之前,持契稅完稅證明、購房合同、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銀行卡等申領購房補貼的全部資料,到房管局辦理購房補貼申領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發放購房補貼。
5、購房補貼申領登記結束后,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地稅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在報請市政府審批后打卡發放到人,并在12月20日前結束。
6、政策執行期間市房管局及各園區房管分局暫停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與變更業務。
7、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宿馬現代產業園可參照該政策執行,由園區財政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