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及發放時間多久
青島防暑降溫費6月起發放,中暑也算工傷。以下是快車教育整理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本月起開始發放防暑降溫費,分為每月200元和每月140元兩個標準。記者從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獲悉,隨著氣溫不斷升高,很多市民致電12333咨詢防暑降溫費標準及發放等相關事宜。為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市人社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要及時發放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不得以清涼飲料充抵防暑降溫費。
高溫作業中暑算工傷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15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2015〕45號)文件。即: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中暑算工傷,可能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據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門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可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0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單位不支付可追刑責
“防暑降溫費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采訪中一些勞動者及企業存在這樣的錯誤看法。對此,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要求現金發放,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工想了解更多有關防暑降溫費的問題,可撥打市人社局熱線電話12333咨詢。
標準: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
月份: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保障: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備注: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