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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農村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標準及報銷范圍流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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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一、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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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青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青海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不同。
青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一覽表 單位:元
費用發生地 定點醫療機構等級或發生情況 起付標準(元/次) 支付比例
在校學生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居民 年滿18周歲的成年及老年居民 在校學生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居民 年滿18周歲的成年及老年居民
市級統籌范圍內 一級醫院 100 200 90%
區屬二級醫院 150 300 88% 85%
市屬二級醫院 200 400 85% 80%
三級醫院 300 600 78% 75%
特大型三級醫院 500 900 73% 70%
外省市 本市戶籍的在校學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親期間 500 / 73% /
非本市戶籍的在校學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親、在外地實習期間 500 / 73% /
成年及老年居民外出探親期間急診住院 / 900 / 70%
轉外就醫 1000 60%
注:1. 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類藥品、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類藥品、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自費部分。
2.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指住院時在啟動統籌基金前,必須由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金額(不含自費和乙類藥品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個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費用)。精神病、急慢性傳染性肝炎、浸潤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4種疾病不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納首次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青海城鎮靈活就業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一覽表 單位:元
費用
發生地 定點醫療機構
等級或發生狀況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統籌基金
支付比例 個人
自付比例 住院
預交金
在職 退休 在職 退休
市級
統籌
范圍內 一 級 300 94% 97% 6% 3% 500
區屬二級 400 93% 96% 7% 4% 1000
市屬二級 500 93% 96% 7% 4% 2000
三 級 800 88% 91% 12% 9% 3000
特大型三級 1200 86% 89% 14% 11% 3000


市 長期居外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經審批后
轉外就醫 2000 60% 60% 40% 40% /
注:1.統籌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類藥品、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類藥品、丙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自費部分。
2.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指住院時在啟動統籌基金前,必須由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金額(不含自費和乙類藥品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個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費用)。精神病、急慢性傳染性肝炎、浸潤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4種疾病不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納首次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參保參合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將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進行整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1年版)和《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不同的241個藥品中臨床使用率較高的49個藥品(見附表一)和我省2010年及2011年新增補的基本藥物但不在《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范圍的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47個藥品(見附表二)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乙類藥品范圍。調整后的《藥品目錄》共有藥品品種2535個,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均準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1289個,中成藥1099個,民族藥120個;僅限工傷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22個;僅限生育保險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西藥品種4個,中成藥1個。
二、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參合人員統一使用調整后的《藥品目錄》,各統籌地區對于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可根據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
三、各統籌地區要認真做好調整前后藥品目錄使用和管理的銜接工作,尤其要做好《藥品目錄》乙類藥品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付工作。調整后的《藥品目錄》 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考慮經辦機構要更新藥品數據庫以及一些住院病人用藥的連續性,執行整合后的《藥品目錄》,設置過渡期三個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
四、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藥品目錄》,不得對《藥品目錄》進行調整或另行制定。
五、調整制定《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促進城鄉居民醫保“五統一”的重要舉措,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調整后《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省衛生廳,以便加強對《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督查。
六、本《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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