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殘疾人是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的特殊困難群體。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人福利保障工作。為解決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國務院決定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這是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的重要舉措,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頒布《關于印發《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
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
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76號),現就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的條件和標準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具有本市戶籍、持本市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本市重殘無業人員,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含本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用電、水、氣、暖等費用補貼。
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當符合本市社會救助有關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上述各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補貼。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具有本市戶籍、持本市頒發的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可以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2.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二級的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護理補貼的殘疾人符合申請機構養護、居家養護等條件的,可以申請機構養護、居家養護等服務。
(三)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補貼”申領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申請發放流程
(一)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以自愿申請為原則。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提供監護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附件3)。
對需要經濟狀況核對的低收入家庭,申請人應當填寫《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專項救助申請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試行)》進行經濟狀況核對。
(二)受理。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接收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單》(附件4);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5),并說明理由。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或收到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起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殘疾信息等情況的核對,在《上海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審批表”)上提出意見,并形成《上海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批匯總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匯總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匯總表”)。
(三)初審。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將“兩項補貼審批表”和“兩項補貼匯總表”遞交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道(鄉鎮)”)進行初審,街道(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所在區縣殘聯進行審核。
(四)審核。區縣殘聯自收到街道(鄉鎮)提交的“兩項補貼審批表”和“兩項補貼匯總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五)審定。區縣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意見。
審定材料中的月度“兩項補貼匯總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區縣民政部門留存,三份和“兩項補貼審批表”返還至區縣殘聯。區縣殘聯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一份送同級財政部門,一份歸檔,一份和“兩項補貼審批表”返還街道(鄉鎮)。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街道(鄉鎮)應出具《準予補貼通知書》(附件8),并通知申請人提供街道(鄉鎮)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審批未通過的,街道(鄉鎮)應出具《不予補貼通知書》(附件9)。
(六)發放。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區縣殘聯提交的審定材料,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資金撥付至街道(鄉鎮)賬戶;街道(鄉鎮)于每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存入殘疾人賬戶。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
三、資金保障
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列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范圍,納入區縣殘聯年度部門預算。
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由區縣財政統籌安排,納入各街道(鄉鎮)預算。
四、其他事項
(一)各級民政部門、殘聯要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便于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及時了解、知曉相關政策,并幫助、指導有需要的殘疾人辦理“兩項補貼”申請的相關手續。
(二)民政部門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和信息公開制度。每半年對補貼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兩項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發放工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人對審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時間為7個工作日。
(四)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原認定機構申請復核,復核時間為7個工作日。
(五)已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殘疾等級或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辦理補貼申請手續;殘疾人戶籍遷移的,應在戶籍遷入地辦妥補貼發放手續;殘疾人注銷本市戶籍的,應停止發放補貼。
(六)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市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于4月1日前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最早可追溯為1月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補貼。在1月1日至5月31日領取殘疾人證并在此期間提出補貼申請且符合條件的,自領取殘疾人證當月起,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補貼;6月1日以后領取殘疾人證的申請人,自申請之月起,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補貼。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關于對本市重殘無業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通知》(滬民救發〔2009〕61號)和《關于對本市一戶多殘困難殘疾人家庭發放生活補助的通知》(滬殘聯〔2011〕61號)同時廢止。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統領,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加強頂層制度設計,制定殘疾人專項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立足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堅持制度銜接,全面覆蓋。注重與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努力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合力。做到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堅持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標準統一、便民利民的申請、審核、補貼發放機制,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加強政策評估和績效考核,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
堅持資源統籌,責任共擔。積極發揮家庭、社會、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二、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二)補貼標準。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并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
(三)補貼形式。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現金形式按月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政策銜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一)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三)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領取、克扣現象。
(四)定期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中央財政通過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予以支持。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二)加強制度落實。地方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補貼對象范圍小于本意見要求的,要嚴格按本意見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擴大補貼范圍。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市場服務、鼓勵慈善志愿服務等方式,健全補貼與服務相結合的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發展。
(三)加強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督查落實情況。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組織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要統籌建立統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全面掌握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精神和內容,正確組織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要及時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自1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推進落實相關工作。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要根據職責,抓緊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