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權交易的有關費用:
(一)使用權的交易,拆遷安置權轉讓人應向拆遷安置權的房屋所有權人交納一定比例的使用權轉讓金,使用權轉讓金的具體標準另文規定。
(二)所有權、使用權合一的拆遷安置權交易,按期房買賣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房屋拆遷安置權交易,按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重財預外(95)第73號文〕規定的標準,由當地的房地產交易所向轉讓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按國務院第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條例》等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到土地所在區(市)縣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除以上所列費用外,其他單位和部門均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拆遷人、代辦拆遷機構和房屋所有權人應支持房屋拆遷安置權交易,及時按經房地產交易所登記生效的交易合同,辦理房屋拆遷安置權的更名手續。拆遷人和代辦拆遷機構不得另行收費。
十五、房屋拆遷安置權交易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房地產交易所的合同登記、從事房屋拆遷安置權交易的中介業務機構進行檢查,檢查本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十六、在本規定出臺后進行的交易和在本規定出臺前已進行的交易尚未完善手續的,均須在30日內按本規定到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