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與緩考
由于體育考試的特殊性,允許學生申請免考。在現場考試時,允許學生申請緩考。
(一)免考
申請免考的學生,需持相關證明,并填寫“免考申請表”,家長簽署意見、學校初審蓋章,在校內公示三天后上報,經區教育局同意確認、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即可免考體育。
免考體育的學生,其成績的評定分為兩類:第一類,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不屬于參加體育考試對象的免考學生,以全體參考學生的平均成績計為其體育考試成績,此類考生的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能得滿分;第二類,因傷病,特別是不適宜劇烈運動而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免考學生,專項考試成績按60%計,即以6分計為其體育考試單項成績,此類考生平時成績的評定辦法與普通考生相同。允許考生申請單項免考。
(二)緩考
因傷、因病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現場考試的學生可申請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需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填寫“緩考申請表”,家長簽署意見、學校初審蓋章,經市教育考試中心審核同意后,專項考試可緩考。緩考一般在集中考試后的第三周進行,具體緩考時間和地點由市教育考試中心統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