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實施綜合素質評價
為全面反映初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和水平,決定繼續實施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各地、各學校要進一步完善綜合素質評價和考核機制。
1.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
以學生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學生的平時表現、活動記錄、學習作品、特長潛能、獎懲情況等,力求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學生的總體發展水平。評價的實施繼續按《湖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2006年初中畢業考試與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湖教基〔2005〕183號)要求進行。
2.綜合素質評價的原則
一是堅持過程與結果相結合。建立綜合素質評價的常態化機制,學校應全程、全面記錄學生在初中階段各方面的成長狀況,內容包括各學期的思想狀況、學習成績、社會活動表現、獎懲情況,反映個人特長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獲獎證書等。
二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等應事先向學生及其家長公布,評價結果應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其中獲得“A”等級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校內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有異議,學校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3.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
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綜合評語”和“測評等第”兩部分組成。
綜合評語:主要對學生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情感態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現等方面進行定性描述,尤其應突出學生的特點、特長和技能。各校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具體化,力求科學性與客觀性。綜合評語應當在學生自評、同學互評、家長評價并征求任課教師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生成長記錄冊》反映的情況,由班主任撰寫,并對學生初中階段表現寫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性意見,最后由學校領導審核確定。
測評等第:主要對能夠體現學生素質發展水平的部分項目進行定量測評。測評項目包括審美與藝術(音樂、美術等)、運動與健康(體育與健康等)、探究與實踐(研究性學習、社會服務、地方課程、學校課程等)、勞動與技能(勞動技術、信息技術、實驗操作等)四類。測評等第每類分A、P、E三等(分別代表優良、及格、不及格),P、E等由學生所在學校確定,A等由學校在教育局指導下確定。確定為A等的,各校要根據條件嚴格把握。E等比例控制在5%以內。測評不及格的學生可提出申請,由學校進行補測,合格的仍可評為P等,不合格的定為E等。綜合素質評價應結合測評項目的特點,采用靈活多樣的測評方式,對具有一定特長的學生,可憑有效證明直接確定相應項目的等第。
4.綜合素質評價的組織實施
各縣(區)教育局要認真總結綜合素質評價的經驗,修訂和完善綜合素質評價的具體標準、操作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政策,統籌安排、逐步規范與綜合素質測評相關的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指導與監督,接受咨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處理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中的問題。
初中學校要根據市、縣(區)教育局的要求,制訂和完善實施細則,確定專人負責,建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工作班子,認真組織實施,認真填寫《湖州市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本屆初中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于4月1日前完成。
5.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應用
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等第與高中段招生總分統一作為高中段學校錄取新生條件,其中綜合素質測評等第作為錄取的前置條件,市屬省級重點普通高中招生應達到2A2P及以上等第,縣屬省級重點普通高中統一招生的等第要求由縣教育局確定后報市教育局備案,其他高中段學校招生應達到4P及以上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