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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學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堅持依法治招,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湖南科技大學,英文全稱:“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部標代碼:10534;辦學類型:公辦;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園路。
第三條學校概況: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湖南省人民政府,是國家國防科工局與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設有90個本科專業,涉及理學、工學、文學、歷史學、哲學、教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農學、藝術學等11大學科門類;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擁有3個一級學科博士后科研流動站、4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25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擁有金融碩士、法律碩士、教育碩士、體育碩士、翻譯碩士、工程碩士、會計碩士、藝術碩士等8種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及“碩師計劃”推免權資格;具有招收港、澳、臺學生與外國留學生資格;與英國謝菲爾德哈勒姆大學合作舉辦建筑學專業本科教育項目。
第四條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嚴格執行教育部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內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規定和招生章程,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學校加強招生委員會的建設,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分省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總結,及時上報招生有關數據。
第八條學校成立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察小組,遵循“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監督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實行全程監督,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共利益。監督電話:0731-58291312。
第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園路,郵編:411201;日常工作電話:0731-58290670,錄取期間電話: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傳真:0731-58290147,學校網址:www.hnust.cn,招生網址:zs.hnust.cn。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教務處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人才市場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專業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務會議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和學校審定的分專業計劃,制定學校分省、分專業生源計劃,經主管校領導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將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生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提前向社會公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學校選拔能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五條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堅決貫徹執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準”規定,即“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招生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須注意做好招生期間的信息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丟失有關文件、資料和檔案。
第六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學校不單獨組織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的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成績。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成績要求的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
第十九條港澳臺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