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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持本院的錄取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報教務處備案。請假申請書應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對請假事由的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過一個月。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查閱本院學生檔案,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復查,由學院組織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進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新生取得學籍之后,應按學院要求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看和核對個人的電子學籍信息;復查有疑問者,報招生部門查實;復查不合格者,學院根據情況按規定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學時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如已入學,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院對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發生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入伍新生學籍管理按國家政策執行。

第六條 學生有繳納學費的義務。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其專業年級的年度繳費標準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妥學費繳納手續后方可注冊。

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學籍注冊手續分學期進行。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各二級學院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在校學生注冊情況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標注,作為學籍管理依據。學生注冊具有連續性,不得中斷,直至完成學業前最后一個學期為止。

第二章 學制與學分

第八條 全日制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學習年限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可以在6年內取得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后畢業。不論學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年限長短,畢業學制均按標準學制四年。因國家政策允許特殊情況(如創業、當兵入伍等)保留學籍時間不計算在學制年限內。

第九條 學習年限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的標準學制年限仍在校學習者,應按規定交納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費用,并辦理注冊。

第十條 學院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大類。各類課程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畢業時應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其學分數均以培養方案為依據。

第十一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在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中,理論課程和實驗課程每16學時記1學分,其中:實驗課低于16學時的,不單獨設課,與理論課一起計算學分;各類集中教學環節一般每周記1學分。

第十二條 績點是評定學生成績等級的計算單位。平均學分績點是各種學習評獎、申請調整專業、免修課程、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的重要考核依據。課程績點計算方法參照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院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無論是否合格一律記入學生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和期終考核,平時考核包括出勤、學習態度、平時作業等。期終考核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可采取筆試(開閉、閉卷)、口試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撰寫課程論文、讀書報告、實驗技能考核等形式進行。考試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該門課程學分。考查成績評定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獲及格及以上等級者取得該門課程學分。成績考核與評定辦法詳見《湖南工學院考試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學生應認真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院的校紀校規,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詳見《湖南工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

第十六條 學生考核成績不合格的課程,可以參加補考。補考具體辦法詳見《湖南工學院考試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按《湖南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詳見《湖南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一)有關學生日常考勤管理工作按照《湖南工學院學生考勤暫行規定》執行;

(二)學生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應取消該課程的考核資格,課程成績記零分;

(三)考試期間,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可在該課程考試二個星期以前(得急病等緊急情況除外)申請緩考。申請緩考未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皆以缺考論。申請辦法詳見《湖南工學院考試管理辦法》。

第四章 課程免修、選修

第十九條 對成績優秀學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規定要求,每學期經審批可申請部分課程免修。免修課應為考試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并能提供自學筆記等材料證明通過自學已掌握了某門課程的內容,在開學第一周內提出申請,經開課院部院長(主任)審核,教務處審批后,該門課程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學生應參加學院組織的正常期末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成績不合格者應補考。

第二十一條 因轉學、轉專業、專升本、留級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現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某門(某幾門)課程的學分,而課程教學學時和教學要求大體相同的,可以免修免考,通過申請認定取得該課程成績和學分。

第二十二條 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條 因病、特殊生理原因或個別特殊原因,憑有關證明材料可到教務處對體育課等特殊必修課程申請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課程不計學分,可選修其他課程補足必修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按規定選修一定的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學生在校期間所選公共選修課程的總學分不得超過8學分,所得總學分應達6學分,其中藝術類選修課應達2學分;專升本學生本科期間公共選修課所選總學分不超過4學分,所得總學分應達3學分,其中藝術類選修課應達1學分。公共選修課一經確定,應參加修讀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補考,也可另選其它公共選修課以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的必修課程,一般按照專業培養方案修讀。對于個別有特殊情況的學生,可提前選修或推遲選修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也可多選修其它專業的課程。學生提前選修、推遲選修、多選修課程應在上一個學期末前二周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業教研室審核,二級學院院長簽字后,報教務處審批。

(一)內容有嚴格承接關系的課程,不能提前或推遲選修;在課程安排上有沖突的課程,不能同時選修;同一課程含理論和實驗應同時選修;

(二)學生選修課程后,每學期所修學分原則上不低于10學分(最后一學年除外),不超過40學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但個別學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在學院教學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以提出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一)新生學習滿1學期,所修必修課程全部合格且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5;

(二)學生在某方面確有所長,并有充分依據說明對擬轉入專業有特殊興趣愛好和才能的;

(三)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

(四)經學院認可,學生在原專業學習確存在某種特殊困難,并且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1.0者。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以上的(第四學期及以上);

(三)招生時專業有特殊政策的;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

(五)從外校轉入學生、專科升入本科的;

(六)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的;

(七)高考為文科考生不能轉入理工類專業,理工類專業也不能轉文史類專業。

第二十八條 考慮到學院人才培養的計劃性,教務處根據學院教學資源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轉專業實施方案,報院務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應在學期末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班主任、學生輔導員、各二級學院學籍管理老師審查后,由轉出二級學院院長寫出推薦意見,擬轉入二級學院院長寫出接收意見,于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由轉出學院統一報教務處審定,主管校領導批準。因學科特長方面原因轉專業的學生,需提供發明專利或獲獎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因身體方面原因轉專業的學生,還需提供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編定的學號不變,學生證等證件應作變更,學生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對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按下列辦法認定:

(一)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庫中;

(二)如學生在原專業所修必修課程學分數不低于轉入專業對應課程學分數,則成績有效;

(三)如學生在原專業有不及格課程屬于轉入專業的必修課,應補考;

(四)如學生轉入專業的課程在原專業未修,應予補修,補修課程按選修課程處理。

(五)如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差異較大,已修課程相差大于等于20學分,須編入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二級學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二年二期及其以上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和委托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五)應予以退學的;

(六)不符合轉出、轉入學校關于轉學的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四條 如國家對轉學、轉專業有特殊政策,則按國家相應政策辦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限,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學期中途休學,休學期限從本學期初開始計算,有關費用按學院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休養6周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累計超過6周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書面申請,二級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1周內離校,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院對學生的個人行為不承擔責任;

(二)休學期間休學學生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之前享受的獎學金、困難補助等未發放部分暫不發放,待復學后可發放;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費用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五)學生休學時間計入彈性學制年限內。

第三十七條 在校學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休學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未辦妥復學手續,不得先行上課。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經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院長同意,憑休學通知單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超過2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

(三)學生應征入伍退役后一年內,憑有關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四)復學學生一般編入原專業低年級學習,若低年級無此專業,可視情況編入相近專業學習,其原專業所修課程按第三十條認定。

第七章 學業預警、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院對學生實行學業預警制度,學業預警按學期進行,每學期開學補考后,累計未及格課程(包括不及格課程和培養方案中應修而未修課程,不含補考及格課程)學分數達培養方案應修學分1/3及以上者,給予一次學業預警。

第四十條 學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補考后,累計未及格課程(包括不及格課程和培養方案中應修而未修課程,不含補考及格課程)學分數達培養方案應修學分1/2及以上者,應編入低一年級學習(留級)。

學生達到兩次學業預警者,應編入低一年級學習(留級)。

學生根據自身情況可以主動申請延長學制,經學院審批同意后,可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

(一)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補考后,累計未及格課程(包括不及格課程和培養方案中應修而未修課程)學分數達培養方案應修學分2/3及以上者;

(二)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受到三次學業預警的;

(三)在學院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未修滿規定學分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二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二條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二級學院書記、二級學院院長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后,由院務會研究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對于申請自動退學的學生,須有該學生本人以及家長簽名同意的書面退學申請,方可辦理。

第四十三條 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退學情況二級學院通過電話等方式第一時間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由二級學院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邀請二名以上的教師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退學決定書留置學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經常居住地,即視為送達。

以上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在學院公告欄公布退學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四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依照《湖南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退學學生由學生所屬二級學院負責通知家長將學生領回,通知后家長不予領回者責任自負。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在退學通知送達后如無異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后,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書或肄業證書;

(三)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由學院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退學證明書;

(四)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七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雖然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有如下情況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一)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經考核,有一門以上(含一門)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

(二)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但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尚未解除。

學生結業后在彈性學制年限內,按學院規定可以對不及格課程申請補考,經補考合格者或解除留校察看處分者,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時間填寫。

第四十九條 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每位畢(結)業的學生,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院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南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湖南省教育廳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學位

第五十四條 我院普通本科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者,由學院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憲法與法律,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達到培養方案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其已較好掌握所學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明顯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學生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而未撤銷的;

(三)凡補考課程(包括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累計學分達30學分以上者;專升本學生本科期間補考課程(包括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累計學分達20學分以上者;

(四)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計算機等級(學位)考試未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要求或學院當年學位授予細則相關規定的;

(五)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其它實踐環節的;

(六)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七)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六條 學院對每一屆應屆畢業生只進行一次學位授予,學生在規定時間未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不授予學位。

學位證書如有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院學位辦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各類學籍手續,按教務處制定的相應申請表流程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在2014級本科生中開始實施。原發布的《湖南工學院本科學籍管理規定》(湖工院字〔2008〕20號)僅適用于2013級及以前年級。其它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湖南工學院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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