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政策:
一、 學生一般應在學校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讀一、二年級學生,可允許轉專業一次。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在錄取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二、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但可以轉專業;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5.應予退學的;
6.一般專業轉入藝術等特殊專業或特殊專業轉入一般專業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專業、轉學不得改變其原有層次和類別。
三、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長沙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
2.學生所在系審核和簽署意見;
3.接收系組織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準并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4.教務處審核通過后,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
學生轉專業應在開學后兩周內申請和辦理,其他時間不予受理。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四、 學生省內轉學,須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湖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并書面回復認可意見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須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具體辦理程序按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5]8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學校在規定時間內(上學期為7月1日至15日、下學期為1月5日至20日)上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轉學學生必須將有關轉學材料在上述規定時間前交轉出學校。
五、 學生轉專業(轉學)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畢業。學生轉專業(轉學)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冊中,接收系應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類別進行認定。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檔次低于轉入專業或原專業未修的課程,必須重修。
轉專業(轉學)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收費標準足額交納學雜費,學生所在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