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本科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培養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加強對本科學生轉專業工作的管理,根據《湖南科技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必須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統一規劃,擇優辦理。
第三條 學校對轉專業的年級和學生人數實行宏觀控制,原則上只允許一、二年級的學生轉專業,轉出學生總人數控制在本專業同年級總人數的10%以內,轉入學生總人數控制在本專業同年級總人數的15%以內。
第二章 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 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 學生確有某種特長,經考核證實轉專業之后有利于發揮其特長者。
(三) 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 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適當調整,并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入該專業。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 入學不滿一學期者;
(二) 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四) 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五) 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就讀者;
(六) 跨大類轉專業者(文、理科之間不能互轉,音、體、美專業之間及音、體、美專業與文、理科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七) 尚有公共基礎課、轉入專業必修的專業基礎課不及格者;
(八) 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平均學分績點低于2.7者;
(九) 在校期間有違紀等行為而受處分者;
(十)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應予以退學者;
(十一) 無正當理由者及其他不符合學校轉專業規定者。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每學期集中辦理一次,具體程序如下:
(一) 每學期第16周,教務處向各學院下發《湖南科技大學轉專業學生人數限額表》,學院在審核時不得超過規定的轉出、轉入限額人數。
(二) 學生于第17周填寫《湖南科技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財務部門、轉出學院審核后,交轉入學院教務辦公室。
(三) 轉入學院可根據需要于第18周組織專業水平測試,根據測試成績確定轉入學生名單,簽署意見后統一將審批表交教務處。
(四) 教務處于每學期第1周審核轉專業學生材料,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會簽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五) 教務處于每學期第2周將審批通過的學生名單通知各相關單位和教學院,學生憑轉專業審批表到轉出、轉入學院辦理相關手續,并于第2周到轉入專業報到學習。
第三章 管理與課程學分認定
第七條 在轉專業手續辦理過程中,學生必須遵守校紀校規,在原班級參加學習,無故曠課、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將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其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
第九條 如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差異較大,已修課程相差超過15個學分,須編入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十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兩周內,應當完成學分認定工作,認定辦法如下:
(一) 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同且轉出專業課程學分大于或等于轉入專業課程學分時,由教務管理系統自動認定學分。
(二) 轉出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近的,經本人申請、開課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轉入學院匯總,報教務處審批后予以認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內容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