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高考填志愿選擇學校和專業是考生們頭疼,往往學校定下來了選擇了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可是專業不知道怎么選擇?所以我們收到很多小伙伴們咨詢關于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的招生專業目錄在哪里可以查詢及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重點優勢專業是什么?還有考生咨詢2018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錄取結果和錄取認識如何查詢,下面小編就2018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人數及錄取結果查詢做一個詳細說明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本、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深入貫徹實施高校招生工作“陽光工程”,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全稱為“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國標代碼為13240,設有陽光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陽光大道1號)、南湖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紡織路1號)、東湖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東湖梨園漁光村1號)、藏龍島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科技園栗廟路新村路),新生將入住藏龍島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一所全日制省屬獨立學院。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武漢紡織大學外經貿學院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組長由校長擔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部門、各省級招辦、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七條 凡符合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條件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報考我校。
第八條 學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市、區)生源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要求,在規定的比例內設置預留計劃,用于調劑各省(市、區)生源情況,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及程序使用預留計劃。使用原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高考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當地省(市、區)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按照各科類招生計劃數,在各省規定的調檔比例范圍內調閱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當地省招辦的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規定加分提檔,安排專業時認可加分。
第十三條 安排專業時,確定一定的分數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原則為:以投檔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專業志愿滿足率最大為原則。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也相同時,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文史類為語文。
所有考生按投檔分數排隊,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按分數級差進入下一個專業志愿的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對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對于有統考要求的省份必須通過所在省統考。招生政策按照各省(市、區)招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除招生計劃中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由于學校條件所限,新生進校后,學校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七條 學校所有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且對往屆生和應屆生同等對待。
第四章 新生入學
第十八條 新生應在入學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物價局當年批復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體檢、新生資格復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科技園栗廟路新村路 郵編:430200
聯系電話:027-87599741、027-87001134、027-87001124
學校網址:http://cibe.wtu.edu.cn/
第二十二條 本招生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