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幫助我校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貸款工作的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一條武漢理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為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機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各學院為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二條相關部門的職責
1.學生工作處:代表學校作為學生的介紹人對外聯系,擬定學生年度借款需求計劃;協助經辦銀行整理、審核借款學生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手續的辦理;負責借款學生借款信息檔案管理及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2. 計劃財務處:負責銀校全面合作協議相關條款的落實工作以及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及支付。根據學生工作處擬定的學生年度借款需求計劃與相關銀行具體落實貸款額 度;負責指定國家助學貸款帳號;接受經辦銀行直接劃入的學費貸款資金,將國家助學貸款實放款額劃撥到具體的學生并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3.教務處:負責向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通報借款學生轉學、休學、停學、退學、出國等學籍異動情況,待辦妥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手續后,方可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4.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向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提供借款學生的相關信息以及在畢業時的去向及聯系地址、聯系方式。
5.研究生院(籌):負責對學院提供的申請借款研究生家庭經濟情況、學習成績、平時表現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整理。提供借款學生轉學、休學、停學、退學、出國及受處分的學生名單和畢業時的去向及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協助做好借款研究生畢業時的貸款確認工作。
6.各學院:對本單位申請借款學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經濟情況以及在校的生活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負責本單位申請貸款學生的材料整理、建檔;為借款學生提供學習成績;負責本單位借款學生畢業時的貸款確認;協助做好借款學生的還貸工作。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貸款對象為在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和研究生。
第四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有其法定監護人書面意見);
2.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勤儉節約;不揮霍浪費,無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
3.品德優良、學習刻苦、成績較好(原則上無考試不及格科目);
4.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學費和住宿費的經濟困難學生;
5.誠實守信,能嚴格執行貸款協議,無不良信用行為;
6.符合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貸款申請
第五條學校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和經辦銀行的規定,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貸款金額,申請貸款的金額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并須在每年學校規定的日期內向學院提出書面借款申請。
第七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內容包含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并由本人和監護人在申請書上簽名);
3.有效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原件(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城市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原件,或提供加蓋上述部門公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4.借款人學生證復印件(新生可提供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5.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新生可提供戶口遷移證復印件);
6.借款人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如無身份證則提供父母戶口復印件);
7.在校生按規定格式提供上一學年成績單。
第四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與貼息
第八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從借款學生畢業當年的7月1日(含1日)開始償還貸款利息。學生可根據自身就業情況,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畢業后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款負擔,對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實行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
第五章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一條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所在學院初審,并組織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如實填寫銀行規定的有關借款申請材料、借款合同及相關表格;報經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復審后,由經辦銀行審批。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簽訂合同、貸款分年發放的辦法。貸款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用于繳納借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六章貸后管理
第十三條借款學生要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借款后的學生必須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供由學院相關部門認可的學習成績及品行鑒定,銀行審批合格后才能繼續發放下一學年的貸款。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將停止發放貸款。
1.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銀行停止發放在校期間的貸款余額;
2.借款人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學校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或公安部門刑事處罰的,銀行停止發放在校期間的貸款余額;
3.貸款期間有考試科目不及格的,銀行停止發放下一學年度的貸款額度。成績合格后,學生可向銀行提出繼續發放貸款申請。
第十六條借款后家庭經濟好轉,借款人可以申請終止貸款。
第 十七條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前必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確認協議,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同時,向學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提供離校后的去 向和有效聯系方式,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借款學生畢業后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須及時通過信函或其 它方式告知貸款銀行和學院備案。
學生結業后不再享受貸款利息補貼,須按正常程序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確認還款計劃。
第十八條借款人畢業后到異地工作的,可通過異地相關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銀行歸還貸款,也可委托他人直接到貸款銀行辦理還貸手續。
第十九條在借款期間轉學、休學、出國的學生,必須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的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后,或者在還清借款本息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借款期間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必須還清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要須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填寫《國家助學貸款展期協議》,在取得銀行審批同意后方可相應延長貸款期限。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全額貼息。
第二十一條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一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同意后,可以進行調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還款的,經貸款銀行同意,可按有關規定展期,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畢業后自愿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借款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具體辦法按《武漢理工大學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 二十三條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將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 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授信業務。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身份證號碼、違約行為在新聞媒體及 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七章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性質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助學貸款享有同等優惠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 任。
第二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中學校的主要職責
1.向生源地教育機構和經辦銀行證明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學習等方面的表現。
2.確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并按合同要求確認貸款回執信息。
3.提供學校財務帳號和財務聯系人,負責用學生貸款沖抵學費和住宿費,向貸款學生通告到款信息。
第二十六條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流程
1.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到所在學院開具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等方面的表現和有無國家助學貸款的情況證明(同一學年,學生不得同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 生源地信用貸款;對以前有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如本人提出申請停止國家助學貸款,可改為申請生源地信用貸款),由輔導員簽字,學工辦簽章,并做好學生的信 息登記工作。
2.學生持學院開具的證明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學校證明。
3.學生持經辦銀行簽字蓋章后的合同到所在學院,由學院據實填寫合同回執單上“借款申請”和“情況證明”信息。
4.學院按資助中心提供的信息匯總表登錄學生相關信息,每周四將學生信息匯總后,由學院副書記或學工辦主任簽字蓋章,并將信息匯總表和學生貸款合同一并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院提供的學生信息,審核無誤后在合同回執單上蓋章確認,并填寫財務帳號等相關信息,交由學生寄回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門的經辦機構。
6.經辦銀行將學生貸款劃撥到學校指定的帳號,計劃財務處負責收款,并沖抵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告學生的到款信息。
7.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務處提供的到款信息,通知相關學院,并由學院轉告學生到款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2004年9月以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