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1號令)和《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黑教學[2013]5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黑河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黑河學院本科在籍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秀、綜合表現突出或確有特殊專長,以及因身體原因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或本專業學習的,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或有特殊困難的確鑿證據證明,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可予以轉專業。
第二章 轉專業
第四條 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12]4號),改革教學管理,探索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自主選擇專業、自主選擇課程等自主學習模式。
第五條 以學生利益為根本,以人才培養規律為遵循,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探索按大類招生的有效途徑,逐步實行按大類招生。
第六條 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學院根據學生個性特點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七條 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一、遵循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二、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原則;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四、遵循確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相匹配的原則;
五、遵循擇優滿足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第八條 轉專業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在政策規定范圍內,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黑河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實施細則》,經院長辦公會議審通過,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學生和社會公布;
二、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經學生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適當調整其所學專業,并上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三、學習成績優秀、綜合表現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者,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四、由于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或因留級、降級、休學期滿復學及入伍轉業復員以后原專業發生變化者,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轉專業;
五、按國家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含普通定向、國防定向免費醫學生、免費師范生、貧困地區專項生、保送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民族班的學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六、藝術類、體育類學生不得跨科類轉入其他專業;
七、文科、理科等不同專業科類之間原則上不能轉專業;
八、嚴格控制跨批次調整專業,低批次錄取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高批次專業;
九、國際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原則上在本專業完成學業,也可根據學院辦學情況、學生志愿,在符合學院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轉入相關專業;
十、按大類招生的學生在分專業時,原則上只能在該大類下的專業目錄中選擇專業;
十一、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進行一次專業調整;
十二、學生轉專業的時限,本科學生為第三學期至第四學期;
十三、轉專業的具體工作由學工部負責,學生錄取通知書與錄取數據不一致的,一律以錄取數據為準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十四、學工部要按照“嚴格、規范、準確、及時”的要求,做好專業調整后的備案審核及電子注冊工作。
第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按下列規程辦理
一、在本院范圍內轉專業的,由本人申請,上報學工部,填寫《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確認)表》后附證明材料,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到原所在系和轉入系履行相關手續,教務處將學生成績記載調整到轉入專業和行政班級;
二、學工部以黑河學院文件形式報省教育廳,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經確認準予轉專業的,按照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不符合規定的將不予電子注冊;
三、學院對轉專業的學生在原專業所學課程獲得的學分均予以承認,并計入學生檔案。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學期初或學期末兩周內進行。
第十一條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確認)表》一式兩聯、編號,由學工部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轉專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生本人簽字的《黑龍江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申請(確認)表》;
二、學生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轉專業的,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或證明;
三、學生因特殊才能或專長更加適合學習其他專業的,學院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意見一并上報:
四、學院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教育廳《關于XXX等人申請轉專業的報告》及轉專業匯總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學籍異動工作實行具體負責學籍學歷管理的院領導簽批制度,必要時須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轉專業學籍異動事項由學工部負責學籍學歷管理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到省教育廳有關部門統一辦理。
第十五條 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學院不得先行接收學生到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就讀。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轉專業文件同時廢除。本管理細則由學工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