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校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轉專業工作。
第二條 以學科門類為基礎申請轉專業,其中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等學科門類的專業可以互轉,工學、理學、醫學等學科門類的專業可以互轉。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一)經學校認定,學生在某些方面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其他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國家人才培養的需要或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五)無單科不及格、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一年級學習結束后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四條 轉出和轉入學生數量的上限為專業年級人數的5%。
第五條 申請調整專業的學生最多可以填報三個專業志愿,按學分績點排序,最終由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專業。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申請轉專業:
(一) 按照中外合作辦學形式錄取的學生;
(二) 藝術類、高職本科、民族預科、專升本、高水平運動員、會計學(CGA)和會計學(ACCA)專業方向的學生;
(三) 轉學到我校的學生;
(四) 有違紀處分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擬進行紀律處分的學生;
(五)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和擬作退學處理的學生;
(六)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生;
(七) 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體檢標準的學生;
(八) 根據相關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因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學生須按轉入專業交納學費,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轉接工作。
第八條 人才培養實驗班的學生轉專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轉專業的學生,一經查實,退回原專業,并根據情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轉專業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和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