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工作,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按期注冊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的在校二年級以上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在申請學年的上一學年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及格課程,無留級、降級、跟班試讀等學籍變動現象;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熱愛所學專業,學習目的明確,勤奮刻苦,成績優秀,在申請學年的上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和學業成績排名均在本年級本專業前5%以內;
(五)在創新精神、實踐能力方面表現突出,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身心健康。
第三章 獎勵金額和名額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金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條 獎勵名額由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由省教育廳具體下達指標。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與評審程序:
(一)由各學院根據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制定本學院評定細則,報學生處備案;
(二)學校設立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見附件1)。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和決定有關學生獎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制定全校性獎學金的評定辦法,審訂全校性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學校每學年上半年公布評審時間安排,明確獲獎名額,在全校進行公開評審。
(三)各學院成立學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由副書記任組長,成員由輔導員老師組成。各學院按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公開評選,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將推薦人選名單公示3天后上報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四)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各學院推薦上報人選按“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推薦人選評定辦法”(見附件2)進行資格審定,并公示5天,最終確定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名單。
(五)組織獲獎學生準備相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可在本學院初評結果公示之日內向學院評審小組提出申訴,評審小組應在接受申訴后及時做出答復;如仍有異議,可直接向校領導小組提起申訴。
第十二條 各學院報送國家獎學金名單需經副書記簽字,并加蓋學院行政公章;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在審查中發現有不合格者,取消評選資格。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資助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內和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南師范大學國家助學獎學金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1、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名單
2、河南師范大學國家獎學金推薦人選評定辦法
河南師范大學
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