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按照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一次。轉專業由學生申請,學校和教育廳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轉專業申請:
(一)確有專長,且條件允許,學校考核證實,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手續:?
(一)學生轉專業一般每年秋季開學初辦理。
(二)在學院范圍內轉專業的,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研究同意后,提交教務處審批。
(三)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由擬轉出、轉入專業的學院審核,提交教務處審核,報省教育廳審批。
(四)對于申請轉入人數較多的專業,學校將統一組織考試進行考核,擇優錄取。考核程序如下: (1)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個人轉專業申請,學院匯總后統一報學校教務處;(2)教務處匯總報名情況,公布各專業擬接收的學生人數;(3)組織考試并公布成績;(4)根據各專業擬接收的學生人數擇優錄取,并報省教育廳審批。
(五)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本人申請、學院考核、學校批準,可轉入低一年級。凡轉入低一年級的學生應按轉入的專業和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專業:?
(一)未取得學籍的;
(二)跨學歷層次的;
(三)跨錄取批次的;
(四)跨科類的;
(五)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對口招生升入專科或本科,錄取時被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
(六)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學生轉入非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所對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 優秀學生可在同一學科門類內重新選擇專業一次。重新選擇專業適用于本科生(不含專升本)。重新選擇專業在第一學年考試結束后進行。重新選擇專業的學生數一般不得超過原所在專業人數的5%。接收專業所接收的學生數一般也不得超過原專業學生人數的13%。經審批同意后,學生的學籍及管理轉到新專業所在學院。
重新選擇專業的學生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修滿本專業教學計劃中所規定的前兩學期的所有課程和各教學環節的學分,并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或超過3.0;(2)思想品德測評良好以上(含良好);(3)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4)身體及單科成績必須符合擬轉入專業的特定要求。
重新選擇專業程序:(1)擬參加重新選擇專業的學生,應在第一學年最后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個人書面申請(可填報兩個調換專業志愿)。各學院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的前兩周內公布本學院申請并符合重新選擇專業條件的學生名單 (按學分平均績點由大到小排序),報教務處審核;(2)學生擬調換的專業所在學院,要根據學生志愿,擇優錄取,并報教務處審批;(3)學校將盡最大限度的滿足學生的志愿。確有困難的,可在征求學生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五條 已取得的學分在轉專業后按下列規定計算:?
1.已獲得學分的課程,如果與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課程為同一檔次或者比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的課程檔次高的課程,學分仍然有效,否則作為轉入專業的選修課學分。
2. 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如實記載在成績庫中,接收學院應根據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性質進行認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原錄取學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省內轉學的,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轉學手續的辦理時間以省教育廳轉學工作時間安排為準,一般為每年11月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未在原錄取學校取得學籍的;
(三)跨學歷層次的;
(四)跨錄取批次和藝術專業本科B段轉為藝術專業本科A段的;
(五)跨科類的;
(六)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對口招生升入專科或本科,錄取時被確定為保送生、國防生、定向、委托培養、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貫制的;
(七)預科生轉至不具備預科生錄取資格高校的;
(八)畢業年級的;
(九)應予退學的;
(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