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教育主管部門:
根據合肥市中小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政策性加分投檔審核工作的通知》(合招組辦〔2015〕1號)、《合肥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合教〔2015〕111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市區初中畢業學業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檔審核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審核程序
符合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須認真閱讀《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政策性加分投檔申報及誠信承諾書》(見附件1),并備齊有關證書、證明等申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審核人、單位主要負責人須在證明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考生須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及有關證書、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學校(報名點)申報政策性加分投檔,簽訂《誠信承諾書》。各校須對申請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信息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考生加分投檔項目等信息在校園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5月20日前將申請加分投檔考生信息匯總報送至各區教育主管部門。
各區中小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所轄學校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區教育信息網上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5月27日上午將《合肥市市區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政策性加分投檔匯總表》紙質和電子版報至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報送(注明考生姓名、準考證號、“原件已驗”等字樣,并由復核人簽字,區教育主管部門蓋章,附在《誠信承諾書》后)。逾期未報送的視作自動放棄,責任自負。
5月29日,市公安局、市民委、市教育局集中辦公,對少數民族類考生加分投檔材料進行集中審核。
經合肥市中小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終審后,終審結果在“中國合肥”門戶網站、合肥市教育考試網、《合肥日報》、《合肥晚報》向社會公告。
二、對象、標準及所需材料
根據《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辦〔2015〕13號)、《合肥市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合教〔2015〕111號)規定,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檔對象、標準和申報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他僑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在本省的眷屬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考生須提交戶口簿和區級及以上僑務部門證明材料。
2.臺灣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須提交戶口簿和市臺辦證明材料。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須提交戶口簿、《烈士證》及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少數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考生須提交考生戶口簿、考生父或母(少數民族一方)的戶口簿及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援疆和援藏人員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考生須提交戶口簿、省或市黨委組織部門證明。
6.根據《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軍區政治部轉發教育部辦公廳總政治部干部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號),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他軍人子女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以上所列舉的特定地區和崗位的軍人應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平時榮立二等功”,按在軍事訓練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中立功把握。“作戰部隊”系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斗部隊。
考生須提交合肥警備區政治部證明、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學生父母工作單位、崗位性質及立功等證明材料。
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項,不累計加分投檔。
三、有關要求
各區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學校要充分認識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檔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嚴格審查考生資格,嚴格按照要求對符合政策的考生加分投檔項目等信息進行公示,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檔申報、審核工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嚴格實行“誰審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對審核人員審核不嚴、弄虛作假等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取消該人員中考加分投檔審核資格、通報批評、撤銷職務并調離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通過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等手段,或者串通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徇私舞弊,取得加分投檔資格的,一經查實,嚴格執行教育部令第33號“第九條 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和“第十一條 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