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報考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的考生已經拿到通知書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開學入學考試,那么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開學考試考什么內容呢?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新生如何轉專業已經轉專業的申請條件,小編通過網絡收集整理出關于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的相關信息,請仔細閱讀參考。
為全面提高本科生培養質量,促進我校優秀拔尖學生的脫穎而出,使學生興趣愛好與所學專業相契合,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東秦校〔2017〕56號)、《東北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東大教字〔2017〕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組織
在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轉學、轉專業、大類招生專業分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教務處統籌組織全校轉專業工作;各學院成立院級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本學院轉專業工作。
二、工作原則
(一)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議的原則;
(二)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原則;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四)確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相匹配的原則;
(五)擇優滿足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三、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一)非定向培養全日制本科生;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無任何違紀違法記錄;
(三)符合相關專業學習的身體要求;
(四)轉專業時無不及格記錄。
四、不予轉專業的情形
(一)未報到入學、未注冊取得學籍或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三者之間跨類別的;
(三)文史類(哲學、教育學、文學、法學)專業要求轉到理工類(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專業的;
(四)畢業年級學生;
(五)休學期間的以及應予退學者;
(六)已轉過專業者(學校專業調整等除外);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能轉專業的。
五、轉專業的學生類別
(一)學業優秀類
總平均學分績點位于本專業前20%的學生。
(二)學科專長類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愛好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在相關專業領域發表高水平論文,或在省級及以上科技競賽獲獎,或提供特殊專長證明證實轉到相應專業更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能進一步發揮其特長的學生。
(三)學業困難類
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證明,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
(四)其他類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六、轉專業工作程序
(一)學業優秀類轉專業一般在第一學年結束后、第二學年開學前進行。學科專長類、學業困難類、其他類轉專業學生,可在第三至第六學期提出申請,由轉出、轉入學院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考核,上報學校審批。
(二)休學創業復學后學生轉專業
1.在創業期間,經過學習和實踐,確實在某一專業領域產生了興趣愛好和特長,可以在復學后按學科專長類申請轉專業,經轉入學院按規定程序考核后,報學校審批。
2.學生確有有效的創業活動和經歷,且創業活動經歷與專業相關,經過大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和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考核后可申請轉入原學院其它專業學習。
(三)退役后復學學生轉專業,按國家及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四)各學院應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明確時間安排、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轉出、轉入學生人數等,并上報教務處備案后在學院內公示。
(五)申請轉專業學生需填寫《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上報所在學院,學院組織轉出審核,簽署意見后轉相關學院。轉出學院公示擬轉出的學生名單,并報教務處備案。
(六)各學院組織相關專業的考核小組,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考核。學院要公示擬轉入學生名單,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上報教務處。
(七)教務處匯總全校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全校公示,上報學校審批后,統一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七、轉專業工作的相關要求
(一)學生轉專業工作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各學院應制訂科學、規范和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校院兩級的工作實施方案和轉專業名單要進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的公示。
(二)各專業轉出、轉入的學生人數在同年級本專業學生數的5%至15%之間。
(三)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修讀課程,是否需要補修相關課程,由學院根據學生學業情況等自行確定。學生在轉專業前獲得的課程學分,由轉入學院根據新專業培養方案進行認定和轉換。學院應當在轉專業后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完成上述認定等工作,并報教務處備案。
(四)專業學費按學生所在專業分段收取,轉專業前按原專業標準收取,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原《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東秦教〔20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