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
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省教育廳強調,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繼續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省一級學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各考試學科成績均達到C等及以上、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達到B等及以上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其他普通高中學校對等級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已被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錄取的學生不予退檔,其他學校不得重復錄取。
省一級學校的“指標到校”計劃占本校招生總計劃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學校不得低于35%。
文體特長生招生指標不得超過本校招生總計劃的6%。
為鼓勵民辦高中學校自主招生,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學業水平考試結束后,經民辦高中學校、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三方自愿簽訂錄取協議,并報當地中招辦同意,可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一批錄取之后、第二批錄取之前錄取該生,但錄取學校須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二批錄取前,及時報省教育廳中招辦備案,以免重復錄取。若考生中考成績達不到省定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其與民辦高中學校所簽錄取協議無效。如該生考試總分達到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錄取分數線,則占用該民辦高中公費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