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校長辦公室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規范學生轉專業,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轉專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我校普教在籍一年級學生,且在校就讀時間一學期以上;二年級的學生因身體條件等特殊原因確需轉專業(一般轉入下一年級)。
(二)已修課程平均績點≥2.50,且排名位于同年級同專業前10%(含10%)以內。
(三)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
(四)入學以來無違紀處分記錄。
第三條 跨學院轉專業的, 各專業累計轉出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同年級該專業入學人數的10%;累計轉入名額由教務處根據辦學條件確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轉專業:
(一)通過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錄取的藝術生;
(二)三、四年級的學生;
(三)不同校區之間。
第五條 各學院每學期放假前兩周,應將各專業可接納轉入學生的數量以書面形式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匯總后公布。
第六條 申請轉入或轉出的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則按課程平均績點排名順序由高到低擇取;如排名相同,則優先考慮獲得校級以上獎勵的學生。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專業1次。
第八條 未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條件者,因情況特殊確需轉專業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根據自身辦學資源情況,在調整總量不超過本專業本年級學生總數5%范圍內,提出學院內部調整專業的意見,經學校教務處審核后,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在學院內部調整專業。
第九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規定的學生注冊時間內提出轉專業的書面申請,學校于開學后三周內答復,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手續程序
(一)學生到學校教務處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并填寫《海南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二)學生將申請表(一式三份)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交所在學院教學秘書;
(三)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學生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意轉出的,應將專業平均績點排名表、申請表及該生有關證明材料一并轉交所申請轉入學院;
(四)擬接收學院根據專業需要和接收人數情況,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定,簽署意見后將所有材料送教務處。
開學后第一周,學生所在學院完成基本條件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第二周擬接收學院完成對申請學生的考核并提出意見,第三周教務處完成審批并通過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內完成轉出轉入手續的辦理。
第十一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方可畢業。依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要求修讀未修過的課程(含必修課和限選課);已修且成績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向所在學院申請轉換學分,學院審批后送教務處備案。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按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滿規定的總學分,方可畢業。
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后,其學籍轉入新專業,由新專業所屬學院管理。原專業所建立的學籍檔案材料和轉專業材料存入該生檔案。
第十三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學年起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因國家及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調整而出現與之相抵觸情況,則根據政策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2011年及以后入學的學生。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