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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為養成教育的重要課堂。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對學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導,培養學生講文明、講禮貌、守紀律、愛集體、愛勞動、團結同學、勤儉節約、愛護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風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所有在校學生及其他短期住宿人員,適用環境為有以上住宿人員住宿的宿舍及其他建筑。
第二章 宿舍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后勤管理處在相關部門及輔導員的配合下代表學校全面負責所有學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寢室調配、住宿安排、常規維修、生活秩序、綠化美化、公共環境衛生及其他服務工作,并配合學生處、團委及各系、部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四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體員工應堅持“三服務、兩育人”的宗旨,以“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為了一切學生”為工作準則,積極為學生創造一個整潔、舒適、文明、有序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促使學生自覺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第五條 院學生會下設學生公寓學生管理委員會,配合后勤處開展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應認真接受同學的監督,主動吸納學生干部參與學生宿舍的日常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不斷改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條 入住:
(一)凡本校錄取的新生及經有關部門同意前來學習、培訓的各類人員均可申請在校住宿。原則上所有學生均應在校住宿,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應按規定辦理校外住宿手續。
(二)新生住宿在入學時由輔導員根據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分配的寢室進行安排,在新生報到結束后輔導員應按寢室的可住人數對新生住宿進行統一調整,盡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調整結束后應將剩下的寢室及鑰匙退回學生公寓管理中心。
(三)中途申請在校住宿的學生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或相關部門簽字認可后,到學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請住宿,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據宿舍使用情況及住宿人員分布情況酌情進行調配安排。
(四)所有住宿人員在入住時須向學生公寓管理中心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張,以便于管理和查閱。
(五)安排住宿時各系別、年級應相對集中,一般不將不同系別和年級的學生安排在同一寢室住宿。
第八條 管理及調整
(一)住宿人員應服從學校的管理,自覺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主動配合后勤管理處做好學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未經許可,住宿人員不得私自調換床位、寢室和更換門鎖,不得私自占用空寢室和床位。
(三)后勤管理處可根據需要對住宿進行調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寢室增加住宿人員,全體住宿人員應服從調配,不得無理阻礙。
(四)各專業輔導員原則上可在本年級寢室內部對住宿情況進行調整,并在一周內將住宿變動情況送到后勤管理處備案。
(五)住宿人員出現留級、轉專業等情況時,輔導員應及時將其調整到同級同班的寢室內住宿。
(六)住宿人員因個人原因需調整住宿的,應先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調整并辦理相應手續。未經同意私自調整的除立即搬回原住床位外,另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
(七)后勤管理處應定期對各宿舍的住宿情況進行檢查,并與財務部門聯合對住宿人員的交費情況進行核對,催促未交清住宿費的住宿人員及時繳納住宿費。
第九條 退宿
(一)住宿人員因學業結束、退學、休學、到外地實習或做課題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時,應將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學生公寓管理中心及相關部門。
(二)住宿人員因學業結束大批量退宿時,持后勤管理處發給的退宿通知書(或離校通知書)請宿舍值班人員對寢室內的公物進行驗收并簽署檢查結果,然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退宿手續,在辦完手續后一周內搬離宿舍區,并將寢室鑰匙交給值班人員。
(三)因到外地實習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時,由輔導員對騰出的寢室按額定的住宿人數進行調整,將騰空的寢室退回后勤管理處,并將調整后的住宿名單送后勤管理處備案。
(四)因退學、休學或外出做課題等原因個別退宿時,先將本人所屬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經有關部門簽章同意的離校通知書或退宿申請到宿舍值班室辦理公物驗收及退回寢室鑰匙手續,再到后勤管理處辦理退宿手續,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辦理退宿手續者按在住人員計收住宿費。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或未按時交納住宿費的住宿人員,后勤管理處將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住宿資格,并責令其限期辦理退宿手續搬離宿舍。
(六)住宿期滿的住宿人員應按時辦理退宿手續,凡未按時辦理退宿手續的按私自占用宿舍處理。
(七)住宿人員退宿離校時應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嚴禁亂涂亂貼亂畫、焚燒物品、損壞公物、酗酒鬧事等行為,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 校外住宿
(一)除到外地實習、做課題及經學校同意走讀的學生外,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況確需在校外住宿的學生,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校外住宿書面申請,說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點,經學生家長、輔導員及學生處簽字同意,并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責任協議書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時取消其在校內的住宿床位。
(三)學生校外住宿期限內原則上不允許在學校宿舍住宿,一經查出,即終止其校外住宿資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滿后,應到學生公寓管理中心重新辦理校內住宿或再次按規定申請校外住宿。
(五)對未辦理校外住宿手續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滿后未按時申請回校住宿的學生,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 住宿人員應自覺維護宿舍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時勸阻、制止有損宿舍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發現火災等災害事故時,應及時判明情況,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發現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及宿舍值班人員并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住宿人員不得打架斗毆、酗酒,不得高聲喧嘩,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
第十四條 住宿人員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電老虎、電熱毯等易引發火災的電器,不得亂接亂搭電源線,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內自炊,不得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禁止在宿舍內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有放射性及其他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條 住宿人員在離開寢室前應關好門、窗及水電設施,宿舍內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異性寢室,不得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外來人員。來訪人員須在值班室登記并按時離開宿舍。
第十八條 未經同意住宿人員不得在校外過夜。
第十九條 住宿人員應按時返回宿舍,凡超過晚上24:00時回來者須出示證件進行晚歸登記,說明原因后方可進入宿舍。
第二十條 禁止在宿舍內開展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窗臺上擺放物品,禁止向窗外或門外扔雜物。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宿舍里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
第二十三條 住宿人員應保管好本寢室的鑰匙,不得將寢室鑰匙借給他人,嚴禁私自更換門鎖或另加門鎖,丟失門鎖鑰匙要及時向后勤管理處反映,由公寓中心統一更換門鎖,費用由住宿人員負責。因丟失鑰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丟失鑰匙的同學負責。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宿舍內配置的所有設施、設備均屬學校財產,住宿人員入住時應認真檢查設施、設備是否配備齊全及運行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在三天內向宿舍值班人員反映,由后勤管理處予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住宿人員應自覺愛護宿舍內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隨意將家具搬出寢室或拆裝、調換家具,個人所有的家具原則上不允許搬入宿舍。
第二十六條 入住后宿舍內配置的設施設備損壞或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報修并配合維修人員進行修復,屬自然損壞的由后勤管理處負責修復,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或承擔維修費用,情節嚴重的可同時進行紀律處分。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寢室全體人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住宿人員不得改動宿舍內配置的寬帶網絡、通訊線路、供水供電、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住宿人員攜帶貴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時須在值班室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住宿人員在辦理退宿手續時,由宿舍值班人員對宿舍內的公共財物和設施進行驗收,完好無損的方可到公寓中心辦理退宿手續。
第三十條 在宿舍區進行維修或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損壞物品及設施要照價賠償。
第三十一條 學生宿舍區大型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維護,確保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