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生委員會 省教育廳 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高等學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的部署,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要求,我省繼續實施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生類型
按照教育部統一安排,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項計劃分為三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
(一)國家專項計劃
教育部直屬高校、部屬高校、教育部批準的省外高校及我省貴州大學和相關省直高校將面向全省66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簡稱貧困地區,見附件)實施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計劃由教育部統一下達,并在貴州省高考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上公布。
(二)地方專項計劃
貴州師范大學、貴州財經大學、貴州民族大學、貴州醫科大學、遵義醫學院、貴陽中醫學院、貴州師范學院、貴州理工學院面向我省民族、貧困、邊遠地區等80個縣(市、區、特區)(除貴陽市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觀山湖區、遵義市匯川區、紅花崗區外)的農村區域,實施招收農村學生的地方專項計劃。各高校安排的地方專項計劃應不低于學校招生計劃的3%,具體計劃數將在貴州省高考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上公布。
(三)高校專項計劃
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將面向我省民族、貧困、邊遠地區等80個縣(市、區、特區)(除貴陽市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觀山湖區、遵義市匯川區、紅花崗區外)的農村區域,實施招收農村學生的高校專項計劃,各高校安排計劃不少于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的2%,錄取辦法由各招生高校根據教育部關于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
二、資格審查
(一)報考條件
1.國家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為:(1)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我省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當地連續三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為:(1)符合我省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三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農村區域按照貴州省統計局發布的城鄉區域劃分標準確認。
(二)審查程序
1.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在4月30日前,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級招生辦辦理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確認手續。縣級招生辦對考生報考資格審查確認后,將合格考生名單、資格審查表、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市(州)招生辦;各市(州)招生辦審查確認后,于5月5日前將高校專項計劃匯總名單、資格審查表、相關證明材料報省招生監察辦公室。
2.報考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在6月26日前,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級招生辦辦理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確認手續。縣級招生辦對考生報考資格審查確認后,將合格考生名單、資格審查表、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市(州)招生辦;各市(州)招生辦審查確認后,于6月29日前將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匯總名單、資格審查表、相關證明材料報省招生監察辦公室。
經省招生監察辦公室最終審核合格的考生名單,要按規定進行公示。
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資格審查辦法,建立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公安戶籍系統、中學學籍系統和高考報名系統,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和中學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和工作流程,規范考生報名材料,認真審查考生報考資格,確保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中學學籍系統信息一致,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
三、錄取工作
(一)錄取批次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錄取工作均安排在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
(二)招生政策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招生學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執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將征集考生志愿,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可以根據缺額和生源情況,在同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下適當降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
四、優化服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要合理安排資格審核程序,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各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擴大專業覆蓋面,努力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求。要優化選拔辦法,方便農村和貧困地區考生報考。要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濟資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各有關高校、中學要加大招生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的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引導考生積極報考。
五、嚴明紀律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各有關高校、中學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教育、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完善工作辦法,嚴格執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切實做好招生信息“十公開”和考生報考資格的公示工作。
各地要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和督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落實招生工作責任追究制,加強信訪舉報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信訪舉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對于在專項計劃招生中出現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錄取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學校、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