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后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十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六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于‘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黨員紀律處分種類
【警告 嚴重警告】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留黨察看期間,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黨組織紀律處分種類
改組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解散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逐個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
內容
【政治紀律】
逃往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開除黨籍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紀行為:
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對抗組織審查: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組織紀律】
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會將撤銷黨內職務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
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
【工作紀律】
私存黨組織紀律審查資料情節嚴重撤銷黨內職務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出走;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
【廉潔紀律】
占用公物超六個月情節較重給予警告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
【群眾紀律】
救災救濟款物分配優親厚友情節嚴重給予留黨查看處分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生活紀律】
利用從屬關系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將從重處分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解讀】
黨紀“從嚴”嚴在哪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專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
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
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后于反腐敗形勢,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于國法淪為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央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明確六類“負面清單”
條例將原有條例規定的十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干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不僅告誡黨員干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
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臺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并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