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州市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分類一覽表
類別 | 對 象 | 證 明 材 料 | |
優撫群體類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及現役軍人的適齡子女 | 本人戶口簿、監護人戶口簿(直系親屬外的監護人還需提供委托監護的公證書) | 部隊師級或市民政局以上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件(如軍官證) |
父母均長期患重病或失去監護子女能力的殘疾人委托本市監護人照顧的適齡子女 | 市民政局或區殘聯證明或區級以上醫院危重病證明書 | ||
特殊行業類
| 父母均為從事地質勘探等長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監護人照顧的適齡子女 | 廳(局)級以上有關單位證明、本人工作證件 | |
殯葬工人的適齡子女(其中一名) | 區以上民政局證明、監護人的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有效勞動合同 | ||
從事承擔政府環衛作業工作服務連續兩年以上的環衛臨時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適齡子女 | 市城管委發的《廣州市環衛工人(非廣州市戶籍)子女入學證明》、計劃生育證明、連續兩年以上在穗繳納社保證明 | ||
進藏干部職工子女 | 進藏干部職工房產證及其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進藏干部職工證明信函 | ||
人才類
| 按規定引進的博士后、外國專家的適齡子女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含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 |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的適齡子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單位證明 | ||
屬引進人才持《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監護人依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申領的《廣東省居住證》 | ||
高層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有關證明 | ||
境外群體類 | 海外華僑華人子女 | 相關使領館證明、本人護照或身份證件 | |
臺胞子女 | 區以上臺辦出具的《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書》、父親或母親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
有突出貢獻的港、澳人士的適齡子女 | 廣州市榮譽市民證書、本人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
駐穗領事館等外交人員的適齡子女 | 市級以上外事辦證明及合法居留證明 |
注:1.其他特殊情況由區以上教育局根據有關政策確定。2.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出具證明的單位對證明真偽性及因此產生的問題負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