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學生培養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學生符合畢業條件,發給廣西財經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授予廣西財經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學費實行學分制和學年制兩種收費方式。學費、住宿費、教材費按學年預收,畢業時予以清算,多退少補。各項收費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和體檢標準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者,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普通高職新生安排在防城港校區學習。
第二十一條學校開通“綠色通道”,采取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勤工助學金等措施,對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予以幫助。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招生錄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費用。對于非法利用我校名義進行普通高考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的行為及后果,我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并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