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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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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http://hrss.shandong.gov.cn/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貫徹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來我省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和全省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參與監督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負責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全省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業務的統籌協調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五)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開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創新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健全落實博士后制度。協調推進全省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擬訂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統籌組織和指導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省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擬訂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權限審核省政府實施的表彰獎勵事項。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

(九)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

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模式,發揮“互聯網+”支撐作用,推進網上辦事和業務協同,提升服務質量。

加強監督指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管模式,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信息共享,不斷提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水平,持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職責分工

1、與省退役軍人廳的職責分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屬于《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工作。省退役軍人廳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烈屬定期撫恤金等相關撫恤政策的落實。

2、與省科技廳(掛省外專局牌子)的職責分工:

(1)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技廳(掛省外專局牌子)制定外國人來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類人員的政策由省科技廳(掛省外專局牌子)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技廳(掛省外專局牌子)制定。

(2)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繼續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聯合印制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對外國人繼續采用統一的分類標準,行政相對人繼續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中統一辦理工作許可,其中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省科技廳(掛省外專局牌子)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應急、值班、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有關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依法辦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項。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綜合調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廳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有關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相關事業單位用編進人計劃審核工作。編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廳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掛農民工工作處牌子)。擬訂全省就業創業、失業保險和農民工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省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負責省本級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以及職工、失業人員待遇資格核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全省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創業工作。組織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劃、政策以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省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參與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制度。負責監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

(七)人才開發處。牽頭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規劃、政策以及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創新創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以及學術、技術(技能)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選工作。完善落實博士后制度。協調推進全省人才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承擔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指導監督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統籌組織和指導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辦相關省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備案、核準和聘用人員的備案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制度。擬訂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按照規定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按權限承辦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以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

(十一)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擬訂完善省管企業薪酬管理政策,審核認定省管企業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負責指導和監督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并組織落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組織實施。管理省屬事業單位工資(薪酬)總額,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省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工齡計算的規定。

(十三)養老保險處。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省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等養老保險費政策。擬訂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省本級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核準工作。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處。擬訂全省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擬訂全省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監督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仲裁員聘前培訓。依法指導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監察處。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政策、制度、標準并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監督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和執法工作。

(十八)省表彰獎勵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擬訂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權限審核省政府實施的表彰獎勵事項。承擔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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