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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1998年8月制定,2017年8月第9次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寧夏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最長期限為2年。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學籍。
第五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二、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制,本科學制4年,最高學習年限6年。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學制5年,最高學習年限7年。
第八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校允許學生提前一年或延期1-2年畢業;允許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1-2年從事創新創業實踐等活動,但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不得超出其最高學習年限。應征入伍的學生,學習年限在原年限基礎上增加服役年限。
三、 課程修讀
第九條 學生應遵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的順序和要求修讀課程。學生每學年所修課程的學分數必須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數,且不同課程類別的課程學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條 學生根據每學期的教學安排進行選課。
專業選修課程:學生在學院指導下選課,凡規定有先修課程的,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后,方可繼續修讀后續的課程。
通識教育選修課:學生應在每學期期末,根據教務處的安排通過“教務平臺”網上自主選課。學校開設的通識教育選修課,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興趣和能力選修,但所修通識教育選修課類型必須符合《寧夏大學本科生通識教育選修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課程類型的學分要求,并且達到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通識教育選修課學分要求,否則不能畢業。同一門通識教育選修課只能選修一次,重復選修的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免修。學生事先通過各種途徑學過的課程,可在該門課開課前一學期期末考試前三周內向所在開課單位提出免修書面申請,經開課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由各開課單位在期末統一組織免修課考試。免修課考試可隨高年級該門課期末考試同時進行,也可單獨命題考試。考試成績在75分(百分制)以上者可準于免修并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因身體殘疾或嚴重疾病不能參加體育運動、軍事訓練的學生,可申請免修軍事訓練課;體育運動課程不允許免修,學生須申請《保健體育》課程的學習獲取學分。
第十二條 免聽。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已學的專業課程考試平均成績在75分(百分制)以上、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可在該門課開課第一周向開課單位提出免聽該門專業課的書面申請。經開課單位批準免聽者,仍須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性教學環節,按時完成作業并參加平時測驗和期末考試,成績及格方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體育課、思想政治理論課、實驗課、生產勞動、軍訓、科研訓練(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社會調查、教學實習、教育實習等)不得免修、免聽。因身體殘疾或嚴重疾病需免修軍事訓練課者除外。
第十四條 補考與重修。學生本學期因故未取得所修課程學分,學校于下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期末考試無故缺考、作弊、一學期一門課缺課達到1/3以上(含1/3)、體育課缺課三次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等未取得課程學分者,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通識教育必修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必修課程須重修;專業選修課程應重修或重選;通識教育選修課程不及格者,可選擇重新學習或改選規定的其他課程。
學生補考應于每學期開學第三周在“教務平臺”上報名。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報名補考的學生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機會,不準參加補考。符合補考條件的學生,應根據開課單位的教學安排,及時參加補考。
學生在規定的正常學習期限內,未獲得相應學分的課程均可選擇重修,但每次申請重修課程不超過三門,學生應根據正常課業學習和自身條件合理安排。
申請重修課程的學生,每學期開學初根據學校教學安排自主在“教務平臺”上重修選課,選課后進入正常教學班,通過對課程內容的學習后,參加期末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第二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校根據分流培養的原則,鼓勵學生輔修第二專業。輔修專業達到相應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可以根據我校正式簽定的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教務處審核后予以確認。具體要求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四、學分與學分績點
第十六條 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數是學生在學習成績方面能否取得畢業資格的依據。學院應幫助學生及時了解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各門課程的學分數和各種類別課程應修學分數的相關要求。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取得本專業規定的總學分且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種類型課程學分數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達標,方可畢業。
第十七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評定一個學生學習質量的標志,是學生能否獲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主要依據。其計算方法為:
Σ(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
Σ應修課程學分
五、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依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教學目標要求,采取適宜的考核方式。學生參加課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學生無故不參加所修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屬于必修課的,該門課程須重修。
學生考核成績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
第十九條 考核可采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調查報告、讀書筆記、課程論文、項目設計等多種方式,或以上考核方式的部分組合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期末考試時,學生一般不得請假。因病住院或經學校派出參加會議、比賽以及因特殊原因學院認為確需緩考者,可申請緩考。無正當理由,一律不得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須出具相關證明并在考試前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由任課教師、開課單位主管教學的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批準。緩考學生應在下學期隨補考在“教務平臺”上進行報名并考試。
第二十一條 實踐性環節(課程實習、見習、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實習等)成績按百分制或五級分(十等)制記載;緩考成績如實記載;補考成績如實記載,但最高只能記為C,績點為2.0。重修成績按下列辦法記載:跟班重修,成績如實記載,成績最終認定取最高成績,學分績點按第十八條計算;直接參加重修考試成績如實記載,但最高只能記為C,績點為2.0。
第二十二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某些實踐性課程(實驗、實習等)的成績可根據課內外作業、平時測驗、實習和實驗報告及實際表現綜合評定。
第二十三條 課程總成績應包括過程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試成績。過程性考核成績一般占40—50%,終結性考試成績一般占50—60%。
第二十四條 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十等)制記分。
百分制考核、五級分(十等)制考核成績與學分績點的關系:
百分制成績 五級分(十等)成績 課程績點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 F 0
第二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執行,學生測試的總成績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者方可畢業。
第二十七條 凡在學校組織的各類考核考試中有違紀、作弊行為者,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根據《寧夏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門課程不得補考,須予重修。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創新實踐模塊學分,并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無故缺課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須參加重修。
第三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我校的,其已獲得學分,予以承認。
六、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允許申請轉專業。轉專業學生一般應轉入同年級,經學校特別批準的,可轉入低一年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一般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寧夏大學本科生轉專業暫時規定》、《寧夏大學本科生轉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確有專長,轉入其他專業或院校更能發揮其特長者;
(三)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四)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可,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轉專業辦理程序按照《寧夏大學本科生轉專業暫行規定》辦理;
(二)轉學辦理程序按照《寧夏大學本科學生轉學管理辦法》辦理;
(三)轉專業學生的畢業、學位審核條件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執行。對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認定和轉換按《寧夏大學本科生轉專業暫行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手續前,必須參加原班學習并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否則取消轉專業資格;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經批準轉專業、轉學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七、休學和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在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學期內因病請假天數累計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須填寫《寧夏大學生學生休學申請審批表》,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學生處批準后,由學生處發給休學證明書。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因病休學,病情嚴重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本科學生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期開始或者中間申請休學者,休學時間從本學期計算;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申請休學者,休學時間從下學期計算,但學生必須參加本學期的課程考核及其他教學活動,確因患病不能參加者除外。
第三十七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路費自理。休學學生的戶籍關系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及休學學生,經批準后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離校(住院治療者可在出院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四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學生應持《寧夏大學學生復學申請審批表》及休學或保留學籍證明書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還應持縣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學生處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學生復學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三)應征入伍學生退役后相關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入伍退役后隨原專業學習或經學校批準后可以轉專業,但須隨擬轉入專業低一年級學習;入伍前不及格的課程應重修;畢業審核按入伍前和退役后所學專業的相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四)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對其休學期間的表現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其復學資格或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六)學生申請復學未獲批準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課,違者給予校紀處分。
(七)復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初辦理。
八、試讀與退學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下列情形下申請試讀。
學生一學年所獲學分未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所修課程學分之和的1/2者,必須留級試讀。留級試讀學生必須隨相同專業學習(無相同專業者,可以跟原年級學習),試讀期為一年。申請留級試讀的學生,須填寫留級試讀申請表,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二條 退學警示
學校試行退學警示制度。學生一學年未取得應修課程的學分接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所修課程學分之和的1/2者,由學院審核并經主管教學領導簽字后,由各學院對其發出書面“退學警示”,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一學年所獲學分未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所修課程學分之和的1/2者且未申請留級試讀者;
(二)學生試讀期滿,累計不及格課程總學分占應修學分比例達到50%(含50%)以上者;
(三)學生在試讀期間,發生嚴重違紀現象者;
(四)應休學,經學校動員后仍不辦理手續者;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10個工作日后仍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六)要求復學,經復查不符合復學條件者;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超過兩周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九)經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十)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十一)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四條 本科生第四學年(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第五學年)因學業達到退學情形,原則上按退學處理;學生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也可按結業或延長學習期限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退學學生的其他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其他原因處理的離校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所在地;
(二)經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無法在校學習者,由家長或撫養人(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其中學習滿一年以上者發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四)應予退學的學生,自通知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
(五)被取消學籍或已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寧夏大學學生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九、 畢業與學位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本科生符合畢業條件,并且達到《寧夏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要求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修滿本專業應修學分,且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者,可以申請提前進入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階段,達到要求者,可提前畢業;對于提前修滿學分者,根據本人意愿及自治區關于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有關規定,能提前畢業的,學校盡量提供方便;不能或不愿提前畢業的,允許免費在全校范圍內任選課程修讀,亦可請假外出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科生學習滿4年(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5年)不符合畢業條件,本人又不愿繼續在校學習的,按暫緩畢業處理,學習年限內可申請返校參加重修考試,補足學分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仍不符合畢業條件或暫緩畢業未補足學分者,學校將不再給予重修考試機會,均做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輔修專業和學位。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確有能力輔修第二專業者,可向相關學院申請報名參加學習。經考核取得全部輔修課程學分,發給輔修專業證書。在獲得本專業學位的前提下,達到輔修專業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寧夏大學監制的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將予以追回注銷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一)、寧夏大學教務管理系統官網:https://jwc.nxu.edu.cn/
(二)、寧夏大學教務管理系統登錄入口:https://jwgl.nxu.edu.cn/index.action
(三)、寧夏大學教務系統備用網站:https://jwc.nxu.edu.cn/info/1004/22392.htm
(四)、寧夏大學在河南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五)、寧夏大學在河北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六)、寧夏大學在貴州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七)、寧夏大學在甘肅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八)、寧夏大學在廣西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九)、寧夏大學在廣東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十)、寧夏大學在福建歷年最低招生錄取分數線2022年參考(含2021-2012)
十、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未竟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寧夏大學正式在冊的本科學生。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