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兩化系統入口
湖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兩化系統入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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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0〕58號)文件精神, 認真貫徹實施《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39號令),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省安委會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0〕58號)、《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39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評價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責任主體,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負責。政府及相關部門是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的責任主體,對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各崗位隱患排查和監控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檔卡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有獎舉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效果評價制度,重大隱患公告、督辦、驗收等制度,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軌道。
第六條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評價采取企業自主評價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七條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的效果評價分為A、B、C、D四類。
A類:企業隱患排查工作常態化,能自下而上的開展隱患排查,及時將各類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為零,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B類:企業能經常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整改,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低于10%,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C類:企業能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及時組織整改,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低于20%,按計劃納入整改的隱患全部處于受控狀態;
D類:企業未正常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復核評價,隱患查出率大于20%,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處于失控狀態。
第八條 隱患查出率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按相關檢查標準組織的復核評價應查項和實際查出的隱患的比值。即:
隱患查出率= 按檢查標準實際查出的隱患-已納入整改的隱患 ×100%
復核評價檢查標準應查項
第九條 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
經組織評價,符合下述條件的,評定為合格:
(一)企業消除了重大事故隱患;
(二)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到了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預案“五落實”,并按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隱患處于受控狀態。
經組織評價,發現有下述條件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企業存在未查出的重大隱患;
(二)查出的重大隱患未做到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和預案“五落實”;
(三)未按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隱患處于失控狀態。
第十條 企業的隱患排查整改效果評價應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為主導進行,每半年組織一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當地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復核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復核評價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也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復核評價工作結束后,安全監管部門應將結果向有關企業通報,并分類分級建檔,作為制定監管執法計劃、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經復核評價,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確定為C類或重大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為不合格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下達整改指令,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經復查整改不合格的,應責令繼續整改,并依法從重處罰,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十四條 經復核評價,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確定為D類的企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下達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指令,停產整頓期間,暫扣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請縣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激勵約束機制,每年從當地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對重大隱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給予獎勵。對隱患排查和整改效果差的企業,要將評價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項目用地審批、專項資金扶持、品牌創建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總局13號令)的上限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受安監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委托,承擔隱患排查整改效果評價的專業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存在有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