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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人社系統行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更好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權益及基金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格式附后)。
二、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部規5號實施之后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開具。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出地應自收到轉入地聯系函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參保人員,并配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地(簡稱補繳發生地)妥善解決后續問題。對其余符合國家轉移接續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資金,應做到應轉盡轉。
四、參保人員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經批準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出現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緩繳協議、補繳欠費憑證等相關材料。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
五、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受理參保人員投訴、舉報,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并責令補繳導致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3年)的,在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地負責提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補繳時出具的相關文書,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
六、退役士兵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在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地負責提供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補繳認定等材料,轉入地核實確認后應予辦理,同時做好退役士兵人員標識。
七、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終止并解除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其繼續領取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抵扣。
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使用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傳遞相關表單和文書,減少無謂證明材料。要提高線上經辦業務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12333電話、手機APP等為參保人員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養老保險跨層級、跨業務涉及的相關數據和材料要努力實現互聯互通,對可實現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重復提供。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需向轉入地提供的書面承諾書、相關法律文書等,不得要求參保人員個人提供,原則上由轉出地負責。其中,轉出地與補繳發生地不一致的,由補繳發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由轉出地提供。
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經辦規定,規范經辦流程,嚴格內部控制,確保依法依規轉移接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核查轉移接續業務中存在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按季度利用大數據進行比對。發現疑似異常數據和業務的,應當進行核實和處理,并形成核實情況報告報部社保中心;未發現異常數據和業務的,作零報告。發現疑似轉移接續造假案例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部社保中心進行核實。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進行抽查。
十、要加強對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業務的監管,嚴肅查處欺詐騙保、失職瀆職等行為,防控基金風險。對地方違規出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提供不實書面承諾書、參與偽造相關法律文書等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發現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通過偽造相關文書材料等方式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清退相應時間段養老保險關系,構成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