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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成績考核,是對學生學業成績的檢查與評定,是對教學效果準確、真實的評價,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教學環節之一。為加強考風、教風和學風建設,使教學管理逐步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各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的所有課程及實習、實訓、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獨立記載成績的實驗課等都要進行成績考核考。
二、 考核資格
第三條 完成某門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出勤達到要求的學生,具有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
第四條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課程的考核資格,并且該課程成績以分“0”記:
1.不論何種原因,缺課學時累計達到該門課程本學期計劃總學時1/3及以上的;
2.累計缺交或未完成該門課程作業總量1/3及以上的;
3.課程結束時,未完成該門課程所屬的(非獨立記載成績)課程設計或大作業,或實驗、上機缺2次的;
4.未按要求完成實習任務、畢業設計(論文)或抄襲他人畢業設計(論文)的,取消其畢業答辯資格。
第五條 按第五條的規定,任課教師在本課程結課或考試前一周填寫《取消考核資格報告單》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后,填發《取消考核資格通知單》到學生所在系部,并由系部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本人。
三、 考核方式
第六條 學生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法可采用筆試(開卷、閉卷)、口試、上機操作、實驗、論文等方式進行。各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查,按教學計劃執行。
第七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一般采用閉卷筆試方式,如需采用其它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
第八條 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采用根據課堂表現、完成作業、實驗、設計、上機、階段測驗、出勤及課程考查等情況由任課教師綜合評定的方式。
第九條 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一般采用結合完成成果、表現、出勤,并輔以答疑性口試等綜合評定方式。
第十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由指導教師和答辯委員會依據評閱和答辯標準評定,并寫出評語。
四、 考核組織
第十一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各系部協助。教務處安排考試進程表,確定考場,印刷、裝訂試卷,組織考試和巡考等;各系部組卷,選派監考教師,提供考場,通知考生等。
第十二條 考查課程的考核工作,由系部負責,系部安排考場、印制試卷等,由任課教師在授課課時內進行考查。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110分鐘。
第十四條 從命題到考試,應當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凡接觸試卷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或丟失試卷。如有違反者,查實后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由教務處決定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是否有效。
第十五條 任課教師在考前應認真組織學生復習、輔導答疑,按課程基本要求進行總結,但不準泄漏試題。
五、 命題和試卷組織
第十六條 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符合本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既考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又考基本技能;既考對知識掌握的深度和廣度,又考運用知識的能力,還要考核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要正確掌握命題范圍,試題應含概本課程各主要章節的概念,原理、運算和應用方面的內容,其外延應基本覆蓋課程的主要內容。試題難易程度適當,不出偏題、怪題。試卷題目一般可分為三個梯度:基礎題占65%左右;綜合題占25%左右;提高題占10%左右。試卷題量適中,以中等水平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答完為基礎。
第十八條 要合理地選擇試題類型,閉卷考題每套試卷題型一般不少于四種。開卷試題則視具體課程而定,但一般不少于兩種。試卷中主觀性試題要考慮便于評閱。各試題應有相對獨立性,不相互構成正確解題提示。一道題目包含內容不宜過多,賦分不宜過高。題目包含內容與賦分應相對合理。填空題、判斷題(不含說明理由)、單選題每題一般不超過2分;多選題每題一般不超過3分。
第十九條 考試課命題應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組織本教研室教師集體討論,在考慮命題依據、命題范圍和命題類型前提下,并考慮學生的實際狀況后命題。
第二十條 考試分統考和自出自考,由系部在學期初確定統考課程和命題教師,并報教務處備案;自出自考的課程由任課教師命題。試卷一般為兩套(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要求各套試卷題量相當,難度一致,題目的重復率不得超過25%。由教務處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試卷,一套作重考卷。
第二十一條 同一層次同一課程如有兩名以上教師擔任,一般采用同一套試卷。
第二十二條 試卷(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要求用計算機打印,按規定格式排版,字跡清楚、圖表工整,內容準確無誤,文字簡練通順。
試卷格式:紙型B4,正文為宋體小4號字,兩欄橫排,左邊界為3cm,右邊界、上、下邊界為2cm,試卷首行“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期末考試試卷” 為宋體,粗體3號字,若畢業重考用時為“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畢業重考試卷”;
第二行“××--××年度第×學期 課程:《××》(A卷)(或B或C或重考卷)”;第三行“考試形式:×× 命題教師:×××”(考試形式指開卷或閉卷);第四行“班級××× 學號__________姓名______成績_________”,第二、三、四行均用宋體、粗體4號字;每一類題都要寫明答題要求、每題分值和每小題分值。一般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在前,簡答、論述、作圖和計算題等在后。
第二十三條 試卷(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經教研室審核并填寫審核表,系部批準,試卷經修改復核后,由系部于考試提前四周送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