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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為了規范招生工作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工作和錄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據。
第三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經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后,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內容涵蓋所有生源省市。
第四條 學校性質及簡況
一、學校全稱:天津工業大學
二、學校代碼:10058
三、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四、辦學層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9號
六、學校概況:
天津工業大學是教育部和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點建設的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現有2個一級學科博士點、15個二級學科博士點(含7個自主設置二級學科博士點)、21個一級學科碩士點、82個二級學科碩士點(含一級學科覆蓋的碩士點)、6個專業碩士學位點、16個工程碩士領域,設有3個博士后流動站。現有60個本科專業,涵蓋工、理、文、管、經、法、藝等7個學科門類。學校下設16個學院,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現有專任教師1600余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800余人,特聘兩院院士和國外兼職教授50余人。學校目前總占地面積約184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93萬平方米。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對學校招生工作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本科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在錄取過程中,堅持集體決議,公開透明原則,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報考生源狀況,適當使用。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等原則,執行教育部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重要依據,實行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高考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執行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相關政策。
未實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學校錄取遵循志愿優先原則,即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先按考生填報的學校志愿順序排隊,再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數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類推。
上海、浙江等實施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的省市,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分別以上海、浙江兩地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原則,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業錄取原則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隊錄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浙江省考生,錄取時執行《浙江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號)相關規定;
上海市考生,錄取時執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志愿填報與投檔錄取實施辦法》(滬教考院〔2017〕17號) 相關規定 ;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原則,即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先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隊,并按排隊順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考生在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