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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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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堅持以學生為本,完善管理制度,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
第二條 注重個性發展,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保障學生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發展的機會。學生可以依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人生理想和職業志向,重新選擇專業學習。
第三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原則。轉專業工作按照公布計劃、公開報名、公開考核、嚴格審核的流程進行。
第二章 申請資格
第四條 在籍全日制本科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1. 學生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2. 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由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并經學校衛生科復查核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 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完成學業的;
4.轉專業在同一錄取批次專業內進行。藝術類、體育類學生限于同類專業中轉。
5.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者。
第五條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并可適當放寬轉專業年限,但須向學院提交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教務處和轉入學院協同審定,學校批準后可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六條 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具有轉專業申請資格:
1.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 在最長修業年限內,確已無法完成學業的;
3. 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有明確約定的;
5.“專轉本”等轉段學生經考核錄取的。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于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三學期結束前集中進行轉專業工作,具體時間、要求等由教務處另行通知。
第八條 各學院根據學校轉專業通知要求,結合本學院教學資源情況,向教務處提供各專業可接納的轉入學生人數和要求,同時提供考核科目、考核辦法等,教務處審核后公布。
第九條 學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在網上填報轉專業申請,每位學生可申報1-3個專業。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的考核由轉入學院負責,考核以筆試或面試的方式進行,主要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與特長,以及學生對申請專業的適應能力。各學院應成立相應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轉專業學生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各轉入學院根據學生轉專業志愿及考核情況擇優選拔,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審批后予以公示。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只限一次,轉專業申請一旦得到批準,不得再轉回原專業或其它專業。
第十二條 轉專業文件下發后,轉出學院應將轉出學生的相關檔案材料在一周內轉交轉入學院。
第四章 學籍處理
第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可以隨原年級學習,但如學生未獲得轉入專業同年級學科基礎課程二分之一學分的,則須轉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十四條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必須按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完成學業。畢業資格和學位授予資格均按轉入專業的要求審核,學費收費標準按轉入專業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原專業已修讀的課程,如果教學要求、教學內容、學時、學分等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可以沖抵新專業的相應課程及學分,凡不符合的可作為公共選修課記入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