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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專業考試規范管理,進一步深化改革,提高藝術類專業選拔質量,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范組織藝術專業考試。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按照當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藝術學門類專業規范省級統考組織工作,進一步擴大省級統考的科類,逐步組織開齊音樂學類、舞蹈學類、戲劇與影視學類、美術與設計學類統考,進一步擴大省級統考適用高等范圍。鼓勵省際間招生考試機構加強合作,共享優質藝術教育資源,提高考試選拔質量。加大對專業考試考場條件建設,運用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對考生考試過程實行實時視頻監控,全程記錄考生考試情況。
二、逐步提高藝術類專業文化成績要求。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高等學校要在當前本地(校)劃定的文化成績錄取標準基礎上,立足高等藝術專業教育和學生長遠發展,分類逐步提高有關專業文化成績要求。
三、嚴格限定按藝術類招生的專業。對于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學門類專業,有關高校若有專業要求,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省級統考涉及的專業,學校不再單獨組織校考),高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他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辦法招生。
四、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推進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加大藝術類專業招生信息公開和公示力度,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進一步促進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要加強對藝術類專業考試評委的管理,選聘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優秀高校藝術專業教師或專業藝術團體的業務骨干擔任評委,并建立由權威性專家和教師組成的專業考試仲裁小組,評委及仲裁小組成員名單應參照機密事項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藝考培訓活動,嚴禁工作人員、教職工尤其專業教師,單獨、聯合或委托舉辦高考藝術類應試培訓、推廣活動,嚴禁各級各類學校為各藝術類應試培訓機構提供場所或設施,對上述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并對相關領導予以責任追究。對在藝術類專業考試中違規的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其他工作要求繼續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教學司[2009]34號文件附件1)點擊查看 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具有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