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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發展戰略,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提出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結構、空間布局和實現步驟;指導協調市、區縣教育規劃的編制實施;統計、分析和發布教育基本信息。
(三)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學前教育、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終身教育等各類教育工作;統籌高等學校設置、學科專業設置、學位點設置調整、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安排等;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推進教育體制、辦學體制、教育教學綜合改革;開展本市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及依法治校工作。
(四)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遠郊區傾斜,推動城鄉教育一體化;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和特色化發展;深化特殊教育醫教結合改革;加強內地中學民族班的招生、教育教學管理;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教學改革和基礎教育學校設施設備配置。
(五)加強職業教育教學管理,推動課程教學改革;鞏固提高中等職業教育水平,推動專科高等職業院校深化產學研合作,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完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引導民辦職業教育創新辦學模式,促進公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院校的辦學合作;建立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
(六)優化高等教育布局結構,完善政策措施和資源配置,實施分類管理、指導和服務;引導高等教育主動對接需求、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提升本科教學質量,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調整優化研究生培養結構;健全職業生涯指導和服務體系,提升大學生就業和創業能力。
(七)實施本市高等學校學科發展規劃,提升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推進新型高校智庫建設、技術市場建設和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區建設;指導和推進本市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統籌推進本市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統籌、協調和指導學習型社會建設與終身教育促進工作,建設本市終身教育體系,推動學習型組織建設,發展社區教育、家庭教育、農村教育、老年教育;指導農村成人學校開展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困難群體的就業培訓,管理各類非學歷教育;統籌本市語言文字規范化管理、建設、服務工作;指導掃盲工作。
(九)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完善本市民辦教育宏觀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民辦教育行業組織。
(十)歸口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規劃和引導本市涉外辦學;規劃和發展來滬外國留學生和國際學生教育,完善來滬外國留學生和國際學生教育社會服務體系;規劃和指導本市教育系統國際漢語教育和孔子學院(課堂)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性教育系統出國(境)學生、教師、來滬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有關管理工作,以及本市教育系統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統籌管理各類學歷教育的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參與制訂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開展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指導本市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統籌開展學生就業幫困服務,參與制訂和實施教育資助政策。
(十二)統籌規劃并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以職業道德的建設工作;宏觀管理教師資格認定,指導、協調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十三)統籌、規劃、指導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科普工作以及國防教育工作;加強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
(十四)管理市級相關教育經費和教育國有資產,參與制訂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監督教育經費預算執行和教育經費規范使用;管理教育基本建設項目,協調本市大學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教育審計督查工作。
(十五)組織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開展基礎教育學業質量評價和監測,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教育標準體系和本市實際的各級各類教育標準。
(十六)規劃、指導、協調學校后勤改革、后勤管理和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工作,協調、指導公共安全教育、禁毒教育、校園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做好高校、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處理教育系統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