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中綜合信息管理系統:http://218.29.79.80
一、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查詢渠道
1. 網站查詢。河南省教育廳網站(http://www.haedu.gov.cn)、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heao.com.cn)、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https://pzwb.heao.gov.cn)。6月25日零時開始查詢高考成績。
2.發放高考成績證書。考生應在報名所在地招辦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點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如對成績有疑問需要復核的,須于6月27日18:00前到縣(市、區)招辦提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復核只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復核評分寬嚴。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縣(市、區)招辦領取復核結果。
3.縣(市、區)招辦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查詢。
4.招生院校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以上信息查詢,均為免費服務。
二、招生咨詢與信息發布渠道
1.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提供招生考試全過程咨詢服務。
2.省內外院校咨詢電話、網站:提供相關院校的招生咨詢。
3.河南省教育廳網站、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1)公布往年院校報考和錄取情況統計信息;(2)公布院校招生計劃信息;(3)在志愿填報期間,公布分數線和分數段統計信息;(4)公布各個軍隊院校、公安類、司法類專業面試、體檢分數線;(5)在錄取期間,公布院校生源情況和投檔錄取情況統計信息、各批征集志愿的有關信息。
4.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錄取期間每批次運轉期間和征集志愿前每日更新考生檔案運轉信息。
5.《招生考試之友》雜志(專業目錄):(1)公布各批各院校分科類招生計劃、分專業計劃數和學費標準;(2)各院校聯系方式(電話、通信地址、網址等);(3)招生政策問答及填報志愿指導等。
6.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或http://gaokao.chsi.cn):是高校招生政務管理平臺,也是高校招生宣傳與信息咨詢服務平臺 ,每年根據填報志愿的時間安排,舉辦網上咨詢周活動。
我省今年網上咨詢活動定在6月25日?6月29日,省招辦和在豫招生高校均參加。每天咨詢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為提高咨詢效率,請先瀏覽網上咨詢須知和各有關咨詢單位公告區及精華區發布的重要信息。
7.現場咨詢活動。6月25日?6月26日在鄭州舉辦普通高招現場咨詢活動,省招辦委托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承辦,為高校和考生咨詢提供免費服務。在我省普通高招錄取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以及本科二批《招生專業目錄》院校代號小于“6130”的院校,在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鄭州市鄭東新區鄭開大道50號,鄭開大道與京港澳高速交匯處東1000米路北)參加咨詢;在我省本科二批《招生專業目錄》院校代號大于等于“6130”的,及提前批專科、高職高專批錄取的院校,在黃河科技學院南校區(鄭州市紫荊山南路666號,南三環與紫荊山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參加咨詢。考生及家長憑準考證即可入場。
三、公示和監督渠道
1.省招辦網站:(1)公布在我省招生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名單;(2)公示全省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3)公示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4)公示藝術、體育省統考合格考生、藝術單考合格考生名單;(5)公示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
2.縣級招辦和中學:張榜公示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本級和上級舉報電話。
3.考試期間,各考點公布有省、市、縣三級舉報電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