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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起草有關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加強全市基礎教育統籌管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義務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
(三)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院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四)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加強教育行政干部暨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校長教師交流,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改革和招生考試制度改革。
(五)制定全市教育發展規劃,統籌管理市本級教育經費,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負責市教育局經費預決算方案的編制,指導直屬學校編制經費預決算方案;負責編制各項教育專款和市本級教育費附加使用方案;負責指導市直屬學校教育事業費、基建計劃和基建投資管理和財務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教育工程管理;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和年報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貫徹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八)規劃、指導全市教育系統黨的建設、思想道德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
(九)規劃、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德育、法制宣傳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全市校長教師工作,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全市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制定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和教師培養培訓、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一)管理和指導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配合高等學校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工作。
(十二)統籌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協調市屬學校教師出國留學和聘請外籍教師、教育外援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三)承擔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