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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廳人事處部門職能

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廳屬高等學校、中專學校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相關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廳屬中專學校領導班子建設;指導高等學校和廳屬中專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承擔高等學校和廳屬中專學校師資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表彰獎勵有關工作。

安徽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人事部令第7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134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人辦發〔2000〕71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考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本規則所稱考試機構,是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設的負責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本規則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巡考、督查)、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由省級以上考試主管部門確定,并由本省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的公務員錄用考試、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和其他考試的考務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考試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考試政策和計劃、審核應試人員報考資格、審定試題(卷)、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制發相關資格證書等,并指導、監督考試機構的考務組織工作。

第五條 考試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報名、考點考場設置、命題制卷、試卷(題庫)管理、考試實施、閱卷及考試信息管理等考務工作。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業務素質,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隊伍。所有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并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安全、公平、科學、規范。

第八條 人事考試考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制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級人事考試第一責任人,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為具體責任人。

第九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試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并妥善處置考試過程中的各類突發事件。

第二章 報名及準考證辦理

第十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報名前向社會發布當次考試信息,包括報名時間、地點、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報名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考試信息應在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網站上發布,并可以根據需要輔以其他媒體發布。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在報名期間應當按照報名程序的規定,通過指定網站受理報名人員提交的報名信息,或在指定地點受理報名材料。除有特別規定外,逾期提交的報名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受理報名時應當要求報名人員簽署《考試誠信承諾書》,報名人員應當承諾遵守報考條件、考場規則、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等考試相關要求,并確認其提交的報名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以網絡方式提交報名信息的,報名人員可以通過網絡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確認。網絡確認與書面確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報考資格需要現場審查的,審查結果應當場告知報考人員,審驗文書原件應當場返還。

第十五條 受理報名的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信息管理的具體規定,按時完成數據校驗和信息上報工作。發現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的,經核實后應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十六條 考試機構受理報名時,應當按照省級以上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考試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準考證應當載明應試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考試信息,以及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通過網絡打印的準考證由應試人員按要求自行下載打印,不需加蓋印章。

現場領取的準考證需加蓋發證機構印章,由應試人員憑身份證件領取,或由報名單位經辦人憑單位介紹信和繳費收據領取。

第十九條 應試人員或其所屬單位領取準考證后,要認真核查準考證內容,如發現報考信息有誤應在考前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考區考試機構申請修改。考區考試機構查明原因后決定是否同意修改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同意修改的,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應試人員考前遺失蓋有印章的準考證的,應當攜帶身份證件于開考前2日內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準考證須與原準考證內容一致且注明“補發”字樣。

第三章 考區、考點、考場設置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區設置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內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根據考試規模合理設置考區,其他考試原則上以設區的市為單位設置考區。

第二十二條 考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務管理規范,考風考紀良好。

(二)具備接收、運送、存放試卷等秘密載體的條件。

(三)下設考點考場數量能夠滿足考試工作需要。

(四)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數量和結構合理。

(五)具備必要的考務專用設備或技術條件。

(六)具備履行考區職責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考區所在地設置若干考點。原則上縣以下不設置考點,確需設置的,需按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筆試考點設置的具體要求是:

(一)考點應選擇交通便利、設施齊全、通訊條件良好、環境適宜的場所。

(二)考點應當配備經過培訓合格的主考、監考和試卷保管收發、保衛、后勤、醫務等工作人員。

(三)考點門口應標明考試年度、考試種類、考區及考點名稱,考點內顯著位置應張貼考試日程、考場安排表、考場分布示意圖、考場規則、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等,考點內主要道路和路口應設有醒目的指示標識。

(四)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五)考試期間考點內應設有應試人員休息室,對因特殊原因提前離場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生重大考試事故的學校,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設為考點。

第二十六條 筆試考場設置,應當適宜于應試人員答題和考試工作人員工作,有利于維持考試秩序。

第二十七條 筆試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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