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學院教務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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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最新)
青島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立足于培養具有“創新意識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辦學定位,結合《青島工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學校各本科專業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按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所屬的相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授予學位的權力機構,由各學科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學校領導、各二級院(系)負責人、教務處、學生處負責人共同組成,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各二級學院(系)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席由二級學院(系)負責人擔任,委員從本單位教學人員中講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遴選,委員人數根據學生人數由七至十五人組成。分委員會負責審查本系本科畢業生的學業成績、政治表現等有關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三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第五條 授予學士學位思想政治標準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條 授予學士學位學術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已達到專業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實踐環節)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經考核成績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準予畢業學分,必修課程平均成績在65分(含)以上,初步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等專業性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
第七條 未達到專業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未達到畢業條件,畢業當學年領取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的。
第八條 已達到畢業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處分或累計受過兩次(含兩次)記過及以上處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間因考試作弊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在校期間受過退學試讀處理的;
4.因畢業論文(設計)、科研成果有剽竊、抄襲行為并經查實者。
第九條 學生經審核已達到畢業條件,但必修課程平均成績未達65分,符合思想政治標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學習期間有創造發明或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級別的獎勵者;
2.學習期間在學術刊物公開發表所學專業領域科研論文兩篇(含)以上者;
3.參加省級體育、科技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三名;
4.畢業時已考取國內、外高校(含科研機構)碩士研究生者;
5.為社會作出特殊貢獻,如見義勇為等而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