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學教務管理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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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學教務管理系統(二)
焦作大學學生管理
焦作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實現中華民族 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焦作大學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 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規定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組織指導下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按規定申請授予榮譽稱號、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臨時救助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省教育廳學生處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
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