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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各二級學院、部、處、室、館、中心、附屬醫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強化創新創業能力訓練效果,培養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適應各行各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型人才,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11〕6號)、《教育部關于做好“本科教學工程”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生產實際需要,凝練和固定優勢研究方向,逐步提高研究成果水平,在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同時,形成高水平科研成果,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組織機構包括“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領導小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專家委員會”及“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指導委員會”。

1.“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教學副校長任組長,成員包括教務處、科技處、技術裝備處、計劃財務處、學生處、團委、后勤產業集團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學院主管教學副院長,其下屬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實踐教學科,各學院成立學院分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計劃和政策,組織和協調計劃項目的開展等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包括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管理,負責監督項目的經費使用情況等。

2.“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負責為計劃項目提供指導、咨詢,項目評審、中期評估、結題驗收,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的相關工作,對學校有關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指導委員會”(簡稱指導委員會)由各學院組織成立,成員由學院領導、教研室人員、指導教師和相關實驗室負責人組成,負責項目指導工作,保障項目實施的場地、儀器設備等基本條件,并定期組織各項目組開展交流活動。

第三章 項目的申報與評審

第四條 申報條件與要求。

1.創新創業訓練項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以二、三年級學生為主開展。

2.學術思想新穎,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具有一定創新性和研究深度;預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學術意義、實用性或推廣價值;

3.研究技術路線具體合理,研究方案可行;

4.創業實踐項目應有充分的市場調研與可行性分析;

5.申報項目不得與其他受資助的研究項目重復。

6.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參與人數一般為3-5人,其中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申報完成后,項目組成員排序一般不得更改。創業實踐項目參與人數為5-10人,設項目負責人1人,項目組成員均應有明確的崗位分工。為確保精力投入程度,一般每名學生每期只能參加一個項目,且無其他立項在研任務。

7.各類創新創業訓練項目均應有至少1名指導教師,學生或團隊在指導教師指導下完成相關研究訓練內容。指導教師由學生自行聯系選定。項目指導教師原則上應具有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的助教),對所指導的項目研究領域具有相關的研究與實踐經驗。創業實踐項目還應選擇至少1名企業專家作為指導教師,參與項目指導的企業專家應具有企業運營及管理方面的豐富實踐經歷,且有時間與精力參與項目實踐的指導工作。為保證指導質量,每名指導教師每年最多指導2個項目。

第五條 項目立項評審采用學院評審和學校審核兩級評審的方式,通過學校審核的項目,在校園網進行公示后,發文予以立項。在校級立項基礎上,學校將擇優推薦一批研究方向固定、研究基礎好、研究水平高的項目參與國家級、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 對以下情況不予立項:

1.與同類低水平研究項目重復,或項目研究工作量明顯不足;

2.申請者及項目成員有受資助項目在研;

3.已獲得國家和學校資助的研究項目;

4.項目組成員曾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所承擔的研究項目;

5.項目指導教師已經承擔2個以上的在研項目。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1.項目立項后,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和學校教務處3方簽訂項目合同書。

2.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項目實施需要核定并落實項目經費。

3.學院組織學生認真開展研究任務,項目負責人應制定詳細的項目研究計劃,并做好項目進展過程的有關記錄(如實驗記錄和調研記錄及報告等)以備檢查,項目指導教師應對項目進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指導和解決。項目組每學期必須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進展報告》,匯報項目開展情況。

4.學院應鼓勵和督促學生多進實驗室進行項目研究,各實驗(實踐)中心所屬實驗室應按照實驗室開放的形式,為進行研究項目的學生提供實驗場所和實驗設備,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并作好開放情況記錄。項目組學生也可向實驗室直接提出預約申請,設計好具體的實驗方案,經實驗室同意,實驗室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后,再進行實驗。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實驗研究的學時數,將作為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參考依據。

5.學院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項目實施時間過半時應進行中期檢查,并根據學生研究工作進展情況決定是否進一步支持。

6.學校、學院應通過各種形式定期組織學生開展學術交流,鼓勵學生參加各種相關的學術會議,為學生提供經驗交流、成果展示、資源共享的機會,定期組織項目指導教師開展經驗交流。

第八條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研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項目負責人應在畢業之前應完成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第九條 項目的結題驗收。

1.項目完成后,由項目組提出結題驗收申請,項目負責人填寫和提交《攀枝花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書》;同時提交項目研究報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論文、設計說明書、專利、產品實物等)及相關支撐材料(包括調研報告、實驗設計、實驗報告、設計產品及成果的實物照片等,已發表論文的復印件、已獲專利證書復印件,已錄用論文的錄用通知復印件、正在受理專利的專利受理書復印件),學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均應有指導教師簽署的審閱意見。

2.各學院負責組織本單位的驗收工作,結題驗收時需聘請至少3位相關領域、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專家組,項目指導教師原則上應回避。學院應提前將結題驗收工作安排報教務處,以備學校對結題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3.屬本項目的成果,公開發表時要注明來源為“攀枝花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4. 為了總結交流展示研究成果,各單位應做好項目成果的固化及相關資料、物品的保存,學校將定期組織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成果集中展示。

第十條 項目立項后,不得隨意變更,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終止項目研究:

1.項目在執行期內因正當理由需進行變更的,需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

2.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需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完成。創業實踐項目負責人畢業后可根據情況更換負責人,或是在能繼續履行項目負責人職責的情況下,以大學生自主創業者的身份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凡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力,工作無明顯進展,無故延期又無具體改進措施或經費使用不當的行為,學校將終止項目研究,并視情節追回其部分或全部前期經費。

4.由于項目組成員自身原因而終止研究的,應由項目負責人提交項目終止報告,經批準后執行。

5.項目一旦終止,項目負責人及其成員2年內不能再次申請項目,項目指導教師2年內不允許再次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第十一條 經費管理。

1.學校設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專項經費,每個項目獨立建賬,確保專款專用,學生在預算框架下自主使用。

2.學校對項目經費一次核定,分三次撥付。立項后撥付經費總額的40%,中期檢查合格后撥付經費的30%,驗收合格后撥付經費的30%。

3.項目經費由承擔項目的學生使用,教師不得單獨使用學生項目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

4.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項目研究所必須的實驗材料費、外協費、資料費、差旅費、論文發表費、專利申請費、宣傳制作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等的開支。

實驗材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實驗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費用。

外協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檢驗、測試、鑒定、化驗、維修、租賃和加工制作等費用。

資料及辦公用品費:項目研究工作所需的辦公用品、報刊、雜志、圖書、資料等的購買、復印、打印、翻拍、翻譯費用,以及購買必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等費用。

差旅費:主要指參加學術研討、咨詢、培訓、競賽及進行調研時的會務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具體報銷辦法按“攀枝花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攀學院【2014】41號)”執行。

論文發表費:指項目研究所撰寫的論文的版面費、審稿費、郵寄費等。論文應發表在科技處認定的正規刊物上,并且版面費的報銷應附所發表論文刊物封面、正文及目錄的復印件。

專利申請費:指專利申請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郵寄費、專利申請費等。專利申請費報銷時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受理原件。

宣傳制作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必要的宣傳費用,包括資料、廣告制作等。報銷時須提供宣傳制作詳單及相對應的發票。

其他項目研究費用:指本條未涉及到的其他合理的項目開支。

5.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餐費;(2)勞務費;(3)通訊費;(4)其他與項目研究無關的費用。

6.凡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設備、儀器、書籍、軟件等固定和無形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管理。本條目經費報銷時須到技裝處完善入庫手續后方可報銷。

7.項目經費報銷流程

項目負責人及成員報銷項目經費時須持符合財務規定的正規發票,并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教務處實踐教學科核實,教務處處長審批,送計財處審核報銷。

8.嚴禁使用其它與項目研究不相關的發票套取項目經費。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二條 學校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院系要積極為參與項目的學生團隊及個人免費做好實驗場地、設備提供以及技術服務等工作。學校各部門要利用多種渠道做好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宣傳報道和學習交流、互動促進等工作,確保大學生及時了解我校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相關情況,為參與項目的學生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機會。

第十三條 激勵機制

1.學生按計劃完成項目并經驗收合格后,可獲得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相應素質拓展學分,具體辦法參照“攀枝花學院創新學分認定辦法”。

2.對指導創新創業計劃項目的教師、技術人員,由所在學院根據其指導項目的時間、項目內容計算其指導工作量,經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領導小組審批后,核發指導課時津貼。

3.對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創新創業計劃項目,經學生提出申請,征得指導教師同意后,可作為畢業設計(論文)的核心內容,團隊成員可根據一人一題的原則完成畢業設計(論文),須各自有所側重,避免雷同。

4.學校設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優秀個人、優秀指導教師獎和優秀組織獎,并給予表彰與獎勵。

5.學校將根據上一年度各學院完成項目的情況,對下一年度的分配名額給予適當調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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