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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大學英語課程教學目標》(教育部〔2007〕)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教學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進一步提高大學英語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英語應用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校非英語、翻譯專業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教學目標和總體要求
第二條 《大學英語》教學貫徹“分類指導、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與“教學相長、學用相成”的教學理念。
第三條 《大學英語》教學以《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一般要求”為教學目標,旨在打好語言基礎、提高英語聽、說、讀、寫、譯的綜合應用能力,關注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方法,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英語語言學習習慣,提高自主學習能力。
第四條 《大學英語》全體教師須要積極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改進教學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以下簡稱CET4 )和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以下簡稱CET6 )的通過率。
三、教學組織與安排
第五條 本校非英語、翻譯專業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必須修讀《大學英語》課程。
第六條 《大學英語》課程的學時、學分分配
該課程共開設四個學期,分別于大學第一至第四學期進行教學,每學期開設60課時、計4學分。本科生在校期間須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大學英語學分(即修滿16學分),方可畢業。
第七條 學生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末方可報考CET4,CET4統考成績達到425分以上的,方可報考CET6統考。
第八條 學生在課堂上要認真聽講,按照教師的要求學習;在課外時間,要充分利用網絡學習系統及教學軟件等自主學習,積極參與“第二課堂”活動,加強課外的語言實踐,提高自主學習的能力。
第九條 為了進一步我校提高我校學生的英語水平,《CET4強化輔導》、《考研英語》等提高課程也相繼為學生們開設。
四、考核辦法
第十條 《大學英語》課程考核辦法
每學期修讀《大學英語》課程的學生于期末課程結束后,必須期末考試,《大學英語》課程的成績實行綜合評定,即:學期成績=平時成績(占60%) +期末考試成績(占40%,若有口試,則筆試成績占20% ,口試成績占20% )。
五、其他
第十一條 我校學生限在本校報名參加CET4和CET6,凡在外校報名參加考試者,其成績學校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本管理規定從2015級本科學生開始執行。
第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由教學發展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