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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本科生轉專業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本科生學籍事務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科生轉專業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學校確立自由申請、宏觀控制、規定時間、公開考核、雙向選擇的基本原則。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學生自愿申請,學生和專業雙向選擇,學校組織各學院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學生進行考核,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生考核情況選拔錄取學生。
第四條 各專業應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教學資源條件上報轉專業實施細則(包含轉入條件、具體考核內容和辦法、各專業擬接收轉入學生人數等),并經教務處初審和學校本科生學籍事務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大一學生轉專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入學時實際招生數的10%;大二學生轉專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入學時實際招生數的3%。留學生、港澳臺僑生,以及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專業學習或者不適應本專業學習要求,但尚可在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其轉專業人數指標可單列。
第五條 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學生可以在第一學期末或第三學期末自主申請轉專業。學生在學期間只能轉一次專業(包括進入轉專業公示名單者)。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學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二)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專業學習或者不適應本專業學習要求,但尚可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第七條 各專業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轉專業轉入條件,對具有學術特長或較強創新特質學生以及留學生和港澳臺僑生,其轉專業的轉入條件可單獨制定,但應與普通學生的轉入條件一并同時公布。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中第二種情形的學生,其轉專業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學校本科生學籍事務管理委員會認定。
第八條 錄取時為單列招生院校代碼專業的學生(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除外),入學后只能轉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碼的專業;錄取為藝術類專業的學生,入學后只能在藝術類專業內轉專業。
第九條 錄取時對轉專業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后復學的學生,其創業經歷與轉入專業相關且轉專業后更有利于學生個人發展的,轉入專業應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
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轉入專業應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定向生、高水平運動隊;
(三)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的學生;
(四)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
(五)應予以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