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重慶考區考生網上報名確認http://wsbm.cqhrss.gov.cn/wsbmV2/Webregister/ 一、在考試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應考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筆試期間考生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一、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微博]考試機構責令其離開考場,并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四、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考生的答卷經認定屬雷同試卷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五、對考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寄送考生,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六、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其他考生,威脅他人安全,觸犯國家法律,應移交司法、公安部門處理。
七、考生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的,或者未用現代漢語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該科目(場次)成績按零分處理。
考生須知
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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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敬請誠信參考,反對考試作弊,共同維護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