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在線:www.zjzx.ah.cn
安徽省人社廳主辦,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安徽基地承辦,2012年建立,致力于打造安徽省最優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培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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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