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管理系統:http://zjjx.zjhrss.gov.cn
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管理系統暫不開放個人注冊,人員數據統一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高評委統一導入。專業技術人員數據導入及專業科目學時細則請向所在地區的行業主管部門咨詢(如經濟類專技人員請咨詢省人社廳、會計類專技人員請咨詢省財政廳會計處、教師請咨詢省教育廳等,各高評委聯系電話請查閱《關于做好2017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38號)),由行業主管部門(或高評委)與省系統完成數據對接后才可登錄省系統學習。目前已完成數據對接的有經濟系列、省農科院農業科研專業等專技人員,可憑借身份證號碼及初始密碼123456登錄省系統學習。
第一條為適應水利改革發展要求,鼓勵水利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提升水利專業能力,進一步規范水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省政府令第157號),以及《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16〕6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水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指針對水利專業技術崗位需要開展的,使專業技術人員能經常獲得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條水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全省水利行業在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達到繼續教育規定學時是水利行業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報水利專業技術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隸屬關系具體負責本轄區水利專業科目和水利行業公需科目繼續教育,以及學時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具體負責一般公需科目繼續教育及學時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水利專業科目、水利行業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水利專業科目內容主要包括水文、防汛防臺抗旱、水資源管理和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河道管理、農田水利、農村水電等水利專業技術相關內容。
水利行業公需科目內容主要包括水利工作領域的職業道德、水利法律法規、水利發展規劃等。
一般公需科目學習內容、途徑以及學時登記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度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90學時,其中,水利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時,水利行業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學時。
第八條接受水利專業科目、水利行業公需科目繼續教育,并開展學時登記,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參加省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考試(包括水政執法類考試,水利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價業務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等),每項考試合格的認定登記36學時,以考試合格證或證明文件等為認定依據。專項考試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特定課程(業務知識)學習推出的考試,旨以考試的形式,檢驗特定課程學習情況。
(二)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辦(包括委托、招投標舉辦)的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頒發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含繼續教育電子登記證書)的,其學時數以繼續教育登記證書或其他證書記載的為認定依據。
(三)參加其他機構組織開展的水利專業各類培訓、國內外短期進修、學術研討活動,每天可認定登記6個學時。以舉辦方的培訓文件通知、考試考核合格證、日程安排表等相關材料為認定依據。
(四)參加水利類課題研究(調查研究)、規劃和標準制定,每項省部級、市廳級、其他課題規劃可分別認定登記36個、24個、12個學時。以實際參與人的范圍進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學時計100%,第二作者學時計90%,第三作者學時計80%,第四作者學時計70%,第五作者學時計60%,其后作者不計學時。以立項文件、課題結題報告、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為認定依據。
(五)在省級以上正規刊物公開發表水利類論文(譯文)、著作(譯作),每篇論文(譯文)、每萬字著作(譯作)可認定登記36個學時。以實際參與人的范圍進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學時計100%,第二作者學時計90%,第三作者學時計80%,第四作者學時計70%,第五作者學時計60%,其后作者不計學時。以公開發行的刊物為認定依據。
(六)參加“浙江省水利人員在線學習系統”中提供的網絡課程學習,獲得課程介紹中規定學時。以系統記錄為認定依據。
(七)參加水利類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每門考試考核合格課程可認定登記5個學時。以教育機構出具的合格證等證件為認定依據。
(八)其他繼續教育的學時認定登記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九條取得第八條規定各項學時的年度界定,以相關部門頒發的證件證書、文件通知等佐證材料的時間為準。同一次、同一項目跨年度的,只計為其中一個年度的學時數。